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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异议的审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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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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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浅析执行异议的审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208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第25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71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第72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上述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有以下几点:

一、异议不成立,驳回的形式有不同的规定。《适用意见》第257条规定是“通知驳回"的形式,《执行规定》第71条规定的是"裁定驳回"的形式。两种不同的形式,导致不同的法院的操作上也不尽相同,这样随意性较大,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正确处理案外人的异议,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异议审查的形式,没有具体的规定。《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而《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对该法定程序都未作出解释。执行人员在收到案外人的异议后,对理由成立的,应在什么期限内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在什么期限内驳回,审查的组织形式是一个执行人员就可以,还是组成合议庭,还是三个以上执行人员讨论,都未作出规定。这样实践中执行异议的审查往往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没有时间的限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不够规范,直接影响了执行法官的形象,也使法院的形象受到影响,更使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

三、作为执行异议审查的主体,是承办案件的执行员,还是其他执行人员,也没有规定。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大部分由承办案件的原执行人员审查,这样不仅容易先入为主,也违背了程序中的回避原则,不利于执行异议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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