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思考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界,民事执行难在我国都是一个无争的客观事实,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常感头痛的难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之一,就是改变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保护债务人权利这一取向比较明显。这可能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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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结合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在第92条关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之后,明确规定“担保的数额,以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额为限”。这意味着,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时的担保要求降低了,例如,原来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1000万元的财产,可能必须要提供1000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在作出上述明确规定后,债权人只需要提供1000万元财产的保全期间的贷款利息额作为担保即可申请对债务人的10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时的担保要求降低,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空间更大,债务人在诉讼中转移、隐匿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能性必然小了,同时,也不违背第92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而且与第96条规定的内容相衔接。 通过上述立法三方面的微调式修改,用债权人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模式来取代债务人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模式的过程就完成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基本条件也就具备了。虽然价值取向改变了不一定就能彻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但是解决了目前民事执行中大多数案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根本性难题,民事执行难中的其它问题相对而言就容易多了。 【作者简介】 王春旭,省市委党校副教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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