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会碰到拒不执行立案的情况,拒不执行立案也是有一定程序的,那么拒不执行立案程序是什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管辖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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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立案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控告、报案。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特别情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般是公诉案件。符合一定条件,就会成为自诉案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