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据统计,由于执行案件受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全国大约有20%以上的执行案件须中止执行。以福建全省法院系统每年受理10万件执行案件,以20%的中止率计算,每年中止执行的案件就达2万件之多。如何加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明确、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程序,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急待解决的迫切问题。鉴于此,笔者想就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程序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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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程序初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照民诉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申请执行权利,如果权利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执行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一部或全部权利主张属于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异议,执行员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如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承担义务。在尚未确定其继承人时,应裁定中止执行。
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因撤销、解散、合并等原因而终止的,依法应由其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参加执行。如果在其终止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的,执行就难以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本项中的其他情形指哪些情况,民诉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是指:(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形的都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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