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肯定会想尽办法让他还债。他说没有钱还,那行,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下来了,还是不还,这个还有办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什么财产,只在单位交了五险一金,是否可以执行他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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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债,能否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执行的,但是有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之前最高院的态度是不禁止,但也没说可以强制执行。直到2013年,最高院对安徽省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回复中,明确提出“被执行人符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二、执行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有两个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执行时,有些人就靠这点取出的公积金生存,也没有住房,那么在保障他必要的生活支出和居住条件后,方可执行。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