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吕刚将3.16万元的案件执行款悉数交给了申请执行人巨厚礼,至此,该起长达四年之久的硬骨头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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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4日早7时20分许,永寿县渠子乡渠子村村民张志亭驾驶陕D—G0730号农用三轮车行至永寿县城新永路东段二中坡处时,制动失效,车辆失控顺坡冲下,致巨春县、严小琴(二者系夫妻关系)当场死亡。后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志亭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志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且超载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39.47万元。
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原告人巨厚礼于2006年8月6日提出执行申请。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属于村上低保户,家庭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被执行人张志亭正在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针对该种情况,执行法官采取了集约四查等各种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各种法律措施后,永寿法院于2007年9月22日将该案退出了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了该情况,考虑到该案在当地的影响较大,且为了防止申请执行人涉诉上访,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执行工作会议,研究执行方案。并及时协调各方力量,积极为巨厚礼申请政府救济,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了执行救助程序,提供了1.6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56万元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巨厚礼表示接受,遂于2010年5月28日领取了总计3.16万元的执行款项,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