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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美国“301条款”的贸易保护性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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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背景,美国于1974年修改了《贸易法》,制订第301条,并历经修改,最终发展成为一种贸易保护制度。这就是美国“301条款”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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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概述美国“301条款”的贸易保护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美国“301条款”的演变历史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而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301条款”倾向于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二、美国“301条款”的具体内容

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的标题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301条款”。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

(一)、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如巴西药品案,1997年6月11日,美国只要协会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方法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做法,贸易代表就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

在下列情况下,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一是争端解决机构已经采纳了依据任一贸易协议所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发布的报告或裁定,确定美国依据任一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力,没有被否定或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违反美国的权益,也没有与美国的权力不一致,也没有否定、取消或损害美国依据任一协议所享有的权力。二是有关国家正在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给予美国依据某一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有关国家已经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违反协议或否定了美国依据协议享有的权力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有关国家立即解决了对美国商业所造成的限制;有关国家虽然不承认美国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不能消除有关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但同意向美国提供贸易权益补偿。三是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负面影响远大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

(二)、自由裁量措施。如果某一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且美国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贸易代表就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对该国实施贸易制裁。

(三)、权力范围。“301条款”详细规定了贸易代表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在设计与该条款所说的与外国有关的贸易协议时,中止、撤销或不适用为执行该协议而做出的贸易减让;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对该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和采取限制,而不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另外,还包括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授权。针对具体情况,贸易代表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程度限制此种授权的条件和要求或拒绝签发此种授权。由于分权与程序是美国贸易法的最大特点,不同部门之间有不同的分工配合,所以涉及对某一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进行其他限制之前,如果有关的服务由联邦政府的或州的机构管理,贸易代表应在适当时与有关机构的首脑磋商。最后是对强制性制裁措施及自由裁量措施的补充性规定。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应优先考虑征收关税,而不是采取其他进口限制。进口限制除关税外有许多种,诸如中止贸易协定利益、取消优惠限制等。但关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保护贸易的最佳手段,能起到壁垒作用,更符合301条款的要求。

(四)、定义与特别规则。了解301条款种的主要术语,对于深刻理解301条款制度大有裨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商业”、“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不公正的法律、政策或做法”等一系列专业词汇。

三、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法律本质和经济动机

以保护美国利益的 “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人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来的报复性后果。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按照“301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以同等条件开放市场,一旦美国人认为开放国的贸易政策和行为不符合美国利益和标准,美国就会动用“301条款”制裁,以此达到强迫贸易伙伴改变其贸易政策的目的。一般说来,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只是美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只对美国国民发生效力和管辖权。然而美国的“301条款”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强迫外国政府的国内贸易政策和美国的国内政策保持一致,极大地影响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显然具有域外效力,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是美国强权经济的体现。虽然自出台以来就不断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但实际上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的法律制度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立法,不断发挥着域外法律效力。分析其原因就是美国有一个广阔的市场,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势力为后盾,发挥其国内法的域外法律效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发展趋势到底是多元化还是一元化争论不休,美国妄想以本国的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实现一元化,从根本来说是行不通的。

然而,美国却通过这种“301条款”法律的、经济的强权性,对违反美国国内法律和与美国不一样贸易政策的国家给予严格的贸易制裁和威胁,在程序上有严格的时间表,充分体现美国的意志,并且通过国内立法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通过所谓的一系列名单和花样翻新的手段,不断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实现其强权经济的目的。

总之,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独立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301条款”法律制度实质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经济动机,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和智力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式的贸易普惠制看似公平,实际上与美国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的应尽义务是极不相称的,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要求和准则进行市场准入,自然会对美国有利。 毫无疑问,美国最近和其他国家的“301条款”制度的争端,实际上就是利益争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从长远利益和大局出发,避免经济民族主义和义愤,防止激化矛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中,汲取益处,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应当注意的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和相关协议的生效,TRIPS 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标准国际化,DSU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程序国际化。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和DSU协议有着极其的相似性,无论是争端的提出、磋商,还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都表现出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世界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终结。相反,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按照美国的实用主义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当世界规则和美国的利益冲突时,美国还可以诉诸于 “301条款”法律制度。这表明,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不仅有着强烈贸易保护职能,而且还有为美国政治目的服务的功能。据统计,中国作为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最大的受害国,几乎每年都被列为重点外国和重点观察国名单,通过美国国内的贸易制度干涉中国的贸易政策。 分析其中的原因,美国对中国实行“301条款”的法律威吓的动机和原因是服务其政治目的的,具体原因则是美国借口中国的贸易进口政策、标准、和出口补贴、知识产权存在保护障碍和其他保护障碍。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其实,美国的做法不仅有着政治的目的,而且有着协调国会和行政权利的权利分配的功能。“301条款”法律制度在保证美国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规定之一。因此,我们应当积极研究在入世条件下 “301条款”对中国贸易立法的借鉴意义,并探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对“301条款”的相关应对措施。(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宁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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