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货物卸船后于码头露天堆场存放保管期间发现货损。货主起诉请求判令码头和承运船舶的代理赔偿损失;码头反诉请求判令货主支付超期堆存费。法院认为,货损系由货主超期提货及码头保管不善所致,与船代无关,货主不及时提货影响了港口作业,判决码头和货主承担货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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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安经贸公司诉深圳凯丰码头装卸保管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