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案承运人以其在装货港的滞期费尚未收取为由,留置提单记名收货人的货物。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如无提单明确记载,收货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本案提单记载不明,承运人留置货物于法无据。〖案情〗原告:北京光大被告:运输公司被告:宇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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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约定不明确滞期费用谁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