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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仲裁协议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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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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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事诉讼法》仲裁协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

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该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

(1)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围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效力的体现

1、对于当事人来说,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在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有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2)法院的应诉管辖权:

(1)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对仲裁委员来说,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作为社会组织,不具有国家公权力,而仲裁的约束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对其授权。

3、对法院来说,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是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

(二)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下列人员虽未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但是仍然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

当事人和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定。

2、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或仲裁委员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法院确认优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之后不允许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也不允许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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