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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诉与反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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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龙哥 浏览量:62023-03-12 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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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民事诉讼法》诉与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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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事诉讼法》诉与反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义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要素

诉讼标的

法院的裁判对象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理由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诉的主体

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

什么是诉

诉是一种请求,请求的内容是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维护民事权利

诉是当事人提出的

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非必备要素)

该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衍生知识点

诉讼标的存在于任何一个诉讼中

诉讼标的物是指向的对象,通常表现为一定的金钱、财物和行为

诉讼请求是具体要求,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变更、追求或者撤回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一般不能变,诉讼请求可以变化

诉讼标的(必备要素)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

诉的种类

给付之诉

分类

给付种类物之诉(最常见)

给付行为之诉

依据要求给付的行为之不同

消极给付之诉(不作为)

请求对方不为一定行为的诉

积极给付之诉(作为)

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诉,要求对方的作为行为

给付特定物之诉

定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财物➕行为)(作为➕不作为))的诉讼

变更之诉

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

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二者在起诉目的和方向上刚好相反,变更之诉对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无争议,但对于是否继续维持、是否解除、是否或如何变更该种关系存在争议;而确认之诉则是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本身存在争议

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但不必然包含

定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既有的)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有效)

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消极确认之诉(无效)

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定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反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义

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目的

条件

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例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违反级别管辖

仲裁

须适用受诉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构成要件

目的对抗性

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请求的独立性

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即独立的诉

程序的同一性

反诉和本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存在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要求本诉与反诉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管辖同一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主体同一性

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反诉和反驳

区别

反驳的目的——仅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性质——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同时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反驳的主体——反驳的主体是所有当事人

反诉的性质——反诉的提出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反驳的性质——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反诉的性质——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

反驳定义

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表示不同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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