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常识 行政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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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 行政法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
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范围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立法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处理权
行政监督权
行政裁决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的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
不可诉性
多次适用性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特征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它必须遵循相应的准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其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其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民主原则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分类
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
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的作用
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法定性
先定性和固定性
行政征收的分类
税收征收
建设资金征收
资源费征收
排污费征收
管理费征收
滞纳金征收
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服务性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单方性
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
受领生效
告知生效
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籍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