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不可避免风险。货物损坏可以是自然灾害,可以是人为造成的损害,也有可能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我们应该熟悉风险转移问题,熟悉风险划分原则和风险转移时间,这样我们就大大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害。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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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不是指任何一种货损的风险,而是仅限于不是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可能由于第三人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害灭失的风险,比如:盗窃、火灾、沉船、渗漏、不属于正常损耗的变质。
这类风险可能发生在卖方备货至买方收下货物的整个期间,例如,由于运输中的延迟,绕航,船舶碰撞,途中遭遇自然灾害等等。
其中大部分事故是可以从保险人,或承运人处获得赔偿,但是,还有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即使向第三人追偿,也要清楚是谁的责任。风险转移问题,就是要解决由谁负担这种货损的后果。
如果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时,买方无付款义务,卖方也不能免除交货责任。属于货损风险,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买方有义务支付全额价金,而无权向卖方索赔。
各国情况不一样。英国以所有权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由物主承担风险。美国以交货作为风险转移标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是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Incoterms的13个国际贸易术语,都规定了具体的风险转移时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通过贸易术语而约定给了风险转移时间,这种约定优先适用。
具体如下介绍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幺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
(1)涉及运输的交货。
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
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而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适用。由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
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转移,也不在交货时转移,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