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3]5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通知营业税科、征管科以及信息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迅速安排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市局将与市国税局联合研究确定相关衔接配合措施后,正式部署实施。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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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