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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影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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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也不得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限制外国投资。这样一种放松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管制的普遍性义务远远超出了TRIMs要求的范围。[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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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影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国承担的有关投资的普遍性义务加之上文所述的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承诺在WTO法律框架内是没有先例的。多年以来,无论是在WTO/GATT框架之内或之外,投资政策的自由化问题都是多边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迄今为止,在多边层次上制订一个完整的投资协定的努力仍未取得成功,[89]甚至对特定的投资措施是否会对贸易产生扭曲的效果这一问题也未取得共识。[90]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看重制定其自身发展战略的权力,而外资政策正是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乌拉圭回合中,正是由于缺乏对投资问题的共识才导致了范围十分有限的TRIMs的产生,该协定反映了成员之间不同观点的调和与妥协。在此背景之下,中国有关外资政策的全盘承诺堪称非同寻常, 尽管这一承诺对未来WTO有关投资问题的谈判的意义与影响尚待观察。

(六) 市场经济承诺

WTO各协定虽没有要求成员必须实行某种特定的经济制度,但多边贸易体制却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假设之上的。因此,如何将中央计划经济,或称“非市场经济”(NMEs),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当中曾是多边贸易体制历史上的一项重大挑战。[91]冷战结束以后,大多数的前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型,这一问题也随之不再凸显。在中国入世之前有10个转型经济国家加入了WTO.[92]鉴于其经济的过渡性质,所有这些国家都就其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作出了某些承诺。然而,这些承诺大多是确认对特定WTO规则的遵守,或者是对已有的市场经济实践进行认定。[93]唯一的例外是关于持续地就私有化进程提供信息的承诺,这是WTO体制所未规定的一项义务。[94]

与其他的转型经济国家相比,中国作出的市场经济承诺并不限于确认将遵守WTO规则或对经济现状进行陈述。相反,中国的承诺是一种持续的(on an ongoning basis)义务,[95]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1.由市场力量决定价格

议定书第9条对中国规定了一个总括性的市场经济义务:除议定书附件4中所列的产品和服务以外,“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 附件4列出的产品和服务部门可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实行价格控制,它们包括:(1) 可实行国家定价 的四类产品(烟草、食盐、天然气和药品)和四类服务(公用事业、邮电服务、旅游景点门票费、教育服务);(2)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六类产品(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和棉花)和六类服务(运输服务,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传输服务,住宅销售价格和租用服务,以及医疗服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同时,中国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96]

由市场决定全部价格(少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除外)的义务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根本性的承诺。在某种意义上,这一承诺是中国所承担的所有WTO义务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因为实现这一承诺将最终保证中国的经济体制与WTO体制相契合。

2.不对国有及国家投资企业施加影响

与其他转型经济加入成员不同,中国议定书中没有任何关于私有化的内容,这是因为中国政府没有象其他转型国家那样实行大规模的经济私有化。但中国对“国有及国家投资企业”作出了一些普遍性的承诺。[97]具体而言,中国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获性,并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此外,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但以与《WTO规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98]

这一承诺的前一部分几乎照搬了GATT第17条第1款b项有关对国营贸易企业施加特定约束的内容。议定书将GATT的这一要求延伸至所有的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无论这些企业是否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此外,中国政府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这一义务从未被明确规定在任何WTO协定当中。

3.放宽外贸体制

在入世之前,中国限制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的数量,并对此类公司可进口和出口的产品进行控制。[99]根据议定书第5条第1款,中国承诺将“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三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议定书附件2A中所列的货物除外。[100]如前所述,根据中国承担的超WTO国民待遇义务,未在中国进行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或企业也将享有此种贸易权。[101]议定书附件2B规定了含有245种具体货物的放开计划表,被纳入议定书的工作组报告的一些段落又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102]中国承诺将在三年过渡期内“完成所有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须的立法程序”。[103]

对于仍然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议定书对中国规定了若干义务。议定书第6条要求中国政府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此外,中国必须“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并向WTO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104]中国关于国营贸易的义务在工作组报告的一些段落里又得到进一步的阐释。[105]中国所承担的这些特殊义务都在GATT第17条有关国营贸易企业和GATT第8条有关垄断或专营贸易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之外。

需要澄清的是,以上所讨论的市场经济承诺,因其并未被任何一个WTO协定所要求,所以从技术层面上理解属于“超WTO”义务。然而,鉴于这些承诺反映了WTO体制的市场经济假设,它们并不见得使中国受到比其他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更为严格的约束。

(七) 过渡性审议

在TPRM之外,议定书第18条建立了一个特殊的过渡性审议机制,以检查中国对WTO义务的履行情况。根据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国将在入世后头10年内接受总共9次的审议:前8次审议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最终审议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每次审议均须通过两个层次,先由授权涵盖中国的承诺的16个WTO下属机构进行审议,[109]然后由总理事会再行审议。每次审议之前,中国须向16个WTO下属机构提供议定书附件1A中所列的信息(议定书附件1A对中国在《WTO协定》及议定书中所作的各类承诺列出了一个全面的清单)。下属机构将审议结果向总理事会报告后,由总理事会依照附件1B所列的框架再行审议。总理事会可根据审议结果向中国提出建议。

因此,在贸易政策审议方面,中国将比任何其他的WTO成员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在加入后头10年内,TPRM所规定的正常的贸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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