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会越来越重要。但是,至今为止,就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还不够,人们对这概念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楚。因此,对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运用加以论述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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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运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民待遇(National Trcatment)最初是一个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它一般适用于外国自然人与法人从事商业、外国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国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以及知识产权(如商标权、著作权和发明专利权)等等。至于本国人所特殊享有的某些其他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大河航行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则不属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角度加以把握。
(一)狭义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士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就是说,各缔约国在征收国内税时,在有关商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税收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不得对进口品实行税收歧视待遇。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征收一样的国内税,意味着外国产品在通过海关进入国内市场后,能在平等的条件下与国内产品进行竞争,禁止缔约国采取对进口产品增收国内税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主义措施,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商品进口的目的。
(二)广义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中一方负担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更重,这一规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以外的人。通俗地说,它是指一国政府在税收上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同等的待遇,以避免税收歧视。在这里,“国民”这一用语是指所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取得法律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财产的课税,当然也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保证的流转税,这与国际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和涉外税收的平等负担原则是一致的。具体地说,广义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国籍无差别待遇。即不应因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税负上有所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类活动的另一国企业。3.支付扣除无差别待遇。在计算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的所负税款时,在同样情况下应与支付给本同居民一样,准予扣除费用。4.资本无差别待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其他企业不同或更重。
对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进行理论分析的目的,是将其应用到税收的实践中去。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我们应自觉地、灵活地加以应用。
(一)狭义税收国民待逗原则的应用。加入WTO之后,我国将大幅度降低关税,这一方面使关税收入下降,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关税对国内市场的保护程度,由此使国内税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品税制规定的税率如果低于外国税制规定的同类税率,势必造成外国商品向我国市场倾销。根据国外的经验,关税制度的改革应与国内商品税制的改革配套进行。较为理想的做法是,在降低关税的同时,提高国内商品税的税率,这样有利于保证贸易自由化的收入效应,增加税收收入,弥补关税税率下降的损失。
与国外增值税制的情况不同,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税基,产品被重复征税,其出口价格中含有税收成分,使本来竞争力就不强的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削弱;在这种宽税基之上,税率不可能太高。外国的增值税,大多采用的是消费型税基,产品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其出口商品能够做到彻底退税,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市场,竞争力较强。在这种窄税基之上,税率可以定得较高,如在以增值税为主要的商品税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标准税率在20%~25%。可见,我国17%的增值税率并不高,这样即使依据国民待遇原则,也可能会造成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被课以高税,而外国商品在我国进口时被课以低税,这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考虑将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提高2-3个百分点,同时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一方面解决了现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和不利于产品出口的弊端;另一方面不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税收负担,只会增加进口商品的应纳增值税额,并且也不违背狭义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完全可行的。
(二)广义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运用。从税收国民待遇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税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现行涉外税收的普遍优惠制度,使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导致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重于外资企业,从相反方向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抑制了民族工业尤其是国内幼稚产业的充分发展。2.国家统一制订的地域导向的梯度税收优惠政策和各地区自行出台的许多税收优惠措施,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而税负不平等的税收“国民待遇”不一致问题.不利于产业的合理布局,加大了地区经济差距。3.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但所得税制仍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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