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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法律规则及其中国的影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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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入世”后应遵守的WTO法律文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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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WTO的法律规则及其中国的影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国“入世”后必须遵守WTO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属于普通规则,即WTO全体成员方都要遵守的规则,主要体现的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多边协议体系;另一部分是中国在多哈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作出的“入世”承诺,这是中国“入世”后应遵守的特殊规则。

1. 中国“入世”后应遵守的普通规则。

第一类是基本法,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它实际上是WTO的总章程。主要规定WTO的宗旨、机构、职能、WTO的成员资格、WTO的法律地位等纲领性问题。

第二类是两部程序法,即《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改GATT争端解决的缺陷,增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强制性。

第三类是有关多边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GATT1994、《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农产品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保障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措施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海关估计措施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等13个多边协定。

第四类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是首次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之中。该协定要求成员方应对以下七类知识产权提供不低于协定规定的保护:版权及邻接权、商标、产地标志、工业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该协定还规定了详细的知识产权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

第五类是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主要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应遵循的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其中最惠国待遇是一般义务,即适用于服务领域的各个部门;而国民待遇则是具体承诺义务,即各成员方仅以其承诺单中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以及所列条件和限制为准,其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措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者提供的待遇。该协定还特别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贸易领域逐步自由化的法律原则。

2. 中国应遵守的特殊性规则。

特殊性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国入世承诺的法律文件中。这些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及其13个附件。

二、中国“入世”承诺遵守的具体法律原则及其影响

(一)关于贸易法律制度统一实施的承诺及其影响

WTO主要目标是要建立世界统一市场经济体系,在该统一市场中,各国发挥比较优势,实施世界资源有效配置,扩大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达到这一目标,WTO建立两条最根本的法律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另一条是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指每一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一个国家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它成员方。这一原则意味着成员方之间不能搞歧视性贸易。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成员就任何一项产品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给予另一成员(或其它国家)以好处,他就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将这一优惠待遇给予其它成员。简言之,最惠国待遇就是要求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外外平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它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其中在服务贸易领域,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清单中列出的国民待遇限制条件除外。国民待遇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方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产品或服务,简言之,国民待遇是“内外平等”。WTO正是通过“外外平等”与“内外平等”构建一个统一市场的平台。

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加入WTO,前提是其国内市场经济必须统一。中国市场经济是不是一个统一的市场经济?客观而言,中国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相当严重,市场在全国是不统一的,在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干预之下,实际上是一个“诸侯色彩经济”较为严重的国家。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明确承诺:中国将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入世”后,遇到如汽车地方保护的措施,WTO其它成员方就可以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政府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的滥用权力破坏市场统一的行为却让中央政府承担责任。因此,加入WTO将迫使地方政府合理地限制自身权力。

(二)关于透明度的承诺及其影响

保持WTO各成员方政策和措施的充分透明,是保护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GATT1994年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具体规定了透明度原则。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它成员方的歧视。如同上述其它基本原则一样,透明度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又增加了新的适用领域。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的规定,WTO的各成员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章、政策和其它行政措施或司法措施,均应遵循透明度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在乌拉圭回合中,通过了建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协定,使透明度原则得到继承和加强。

(三)关于独立司法审查机制的承诺及其影响

世贸组织中要求,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方面的最终行政裁决和行政复审决定,可要求司法机构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该法庭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行政复审的当局,这就是世贸组织确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在WTO有一个观点,叫做互不信任文化,即不相信成员方的政府机构。WTO认为政府机关一般都是由某一政党执政,该政党必须代表本阶级的利益,因此,在涉外经贸中它在作出某种决定时往往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WTO不相信政府机关,但是它相信法院。在WTO中,法院被认为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客观、公正的。同时,WTO对其信任的法院有特别的要求,即必须具有独立性。在中国“入世”承诺议定书中,中国承诺设立独立的司法审议机制对行政机关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海关估价、服务贸易等方面最终行政裁决予以司法审查。

世贸组织要求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具有相似性,对法院独立性的要求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要求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宪法第126条确立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即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尽管我国“入世”承诺议定书与宪法中都规定了法院的独立性,然而,我国各级法院在现实中其独立地位并没有得到保障。比如,我国各级法院严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的财政经费、物质装备和行政编制的现实,就很可能引起其它成员方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对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质疑。为适应中国“入世”的形势需要,提高法院审理国际贸易案件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进行了调整,自2002年3月1日起,所有基层人民法院除了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外不得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一审由经济特区中级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可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仅仅调整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而没有相应调整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建立全国人大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所有涉外经济案件,不管是涉外民商事案件还是涉外经济行政诉讼,都由该法院独立审判。

(四)关于自由贸易原则的承诺及其影响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我国在自由贸易原则方面的承诺主要表现为:(1)在货物贸易领域,关于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中国在“入世”后3年内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关于关税,我国关税水平将由现在的14%降到2005年的10.1%,其中工业品将由13%降到9.3%,农产品将由19.9%降到15.5%。农产品关税减让承诺的实施到2004年结束,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则将到2005年结束,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将到2006年7月1日分别降到25%和10%;信息技术产品到2005年全部取消关税。关于非关税壁垒措施,我国将最迟于2005年1月1日取消现行的400多个税号的非关税壁垒措施。(2)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在电信、金融、保险、音像、分销等方面作出了逐步开放的承诺,其中开放步骤比较快的是银行业,加入时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加入后5年允许外资银行逐步在中国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

对于中国“入世”在自由贸易方面的承诺,有人担心,中国的金融业、制药业、汽车业、电脑业等都不堪一击。笔者的观点是,中国“入世”后这些产业不仅不会不堪一击,反而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从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看,中国目前具有抵御外来冲击能力的产业都是在激烈冲击和竞争中由弱变强而成长起来的产业。实际上,中国“入世”,对某些企业会有致命打击,它们要倒闭、破产,但是旧的企业倒闭了,新的企业、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会兴起,作为一个产业,只要中国具有该产业的比较优势,这种产业中企业就会不断推陈出新,欣欣向荣。

三、思考与建议

(一)高度重视WTO的决策机制以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二)政府应建立符合WTO法治观念的管理经济的模式

WTO法治观念的核心就是要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WTO法律规则的发展史实质上就是一部限权史。在我国,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将成为一项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但是,我们对依法治国方略理解有时存在一种口号式的理解。比如说,将依法治国方略层层分解,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国方略层层分解到最后,是不是会出现依法治民的口号呢?这里就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依法治国,究竟是为了治官还是治民?我认为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基本价值和主要作用应该是治官,即依法限制政府的权力。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在于依法治官呢?道理很简单,因为直接治理国家的不是“民”而是“官”。依法治国中的“国”不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是一个政权概念。由于我们长期以来把法律单纯看成是一种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把它当成一种工具,而很少把法律看成是一种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的系统。中国加入WTO对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积极影响,实际上为中国真正走向法治附加了国际法义务。

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越规范、越成熟,这个国家的政府离市场越远。但这并不意味市场经济不需要政府。关键是一个国家必须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在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干预市场,除此之外,政府要远离市场。加入WTO我们应在四个方面强化政府职责:一是市场竞争失灵时政府有反垄断之责;二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四是政府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要担负起重要责任。总之,如果我们一方面通过私法系统如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物权法等确认市场经济主体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通过公法如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限制政府对私法确认的权利的干预,同时以公法体系明确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使政府既不可越权也不可失职,这就是加入WTO后对我国政府管理经济模式的要求。

(三)高度重视培养WTO方面专门人才的工作

中国“入世”后,缺乏精通WTO方面的人才是我国面临的紧迫问题。这是因为WTO法律规则纷繁复杂,表现之一是其正式文本语言中没有中文,是英文、西班牙文、法文,因此懂WTO规则的人必须首先懂英文而且必须是懂法律英语;表现之二是其管辖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货物贸易,又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还包括服务贸易等;表现之三是WTO受英美法系影响较大,而英美法系与我国法律表现形式差别较大。加入WTO后,我们马上遇到怎样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问题,如“入世”后的第一个案件中美之间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件、中欧之间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争议,都需要专家从法律上为我们的政府、企业寻找应对依据。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人才培养问题,舍得花一定的财力和人力培养自己的WTO人才,为我国政府、企业参与21世纪经济全球化竞争提供理论、法律和实践方面的依据。

责任编辑 宫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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