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M(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于1994年2月22日签订的“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7月20日达成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10月1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A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B先生为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首席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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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决1.终止合资合同。2.合资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0日内向合资公司支付1350000美元作为清算财产。合资公司应在清算开始后委托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单位对申请人投入合资公司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按同种类的工业用地)和厂房进行现值估价,如评估价值高于1350000美元,申请人应于评估报告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高出1350000美元部分升值价款支付给合资公司。3.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000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7%计付利息。4.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80%,被申请人承担20%。5.驳回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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