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3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娱乐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8年7月21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7月23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材料。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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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娱乐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裁决根据以上事实和分析,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一)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3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娱乐有限公司合同”,合作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合作企业的债权由被申请人享有,合作企业的亏损和债务亦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给合作企业的游乐场土地及其该地面上的设施的使用权由申请人收回。(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1997年10月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期间的场地及其设施使用费用人民币72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每月人民币4万元为基数,年利率8%,计算时间自当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计息。(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以补偿申请人因提请仲裁所支付的部分的律师费,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五)本案仲裁费,申请人承担40%,被申请人承担60%。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七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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