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暨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简称“国际周”、“科博会”)吸引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目光。在这次轰轰烈烈的国际周、科博会背后,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公案--“国际周”、“科博会”差点成了他人的囊中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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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通用网址纠纷仲裁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2年3月1日,“第五届北京科博会(国际周)”新闻发布会在国际饭店举行,来自全球近百家媒体的一百多名记者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向全世界发布了这一年一度的科技盛会的消息。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宣布“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将正式更名为“中国北京国际科技博览会”,简称“科博会”,其运作将更加国际化、规范化。当日的大量全国性媒体及北京媒体均报道了这个消息。
同时,由于国际周、科博会的数次成功举办,在海内外科技界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国际周、科博会的知名度也达到了一个空前的程度。
为了更好地利用互联网络对这次盛会进行宣传,组委会专门制作了科博会(国际周)网站。对于科博会(国际周)的成功举办,该网站功不可没。
然而,当组委会准备为该网站申请注册通用网址时,查询结果站他们大吃一惊--“科博会”这一通用网址已经于2002年3月5日被刘某注册。这离科博会的新闻发布会仅有四天时间。
接着,组委会又发现,“国际周”通用网址也已经被刘某注册,注册日期是2001年12月5日。
看来,这位刘先生是早就瞄上了“国际周”、“科博会”。
为了协商解决该通用网址的所有权问题,组委会先是与刘某进行了沟通。刘某称:“根据两个通用网址开通后的用户访问量,“这两个通用网址具有非常高的广告价值。如果贵会采用此通用网址宣传有关科博会的具体内容,定会为贵会带来极大的宣传效应。”
同时,刘某开出了条件:“用此两个通用网址交换‘科博会与国际周’永久性标准展位2个”,或者“其中一个网址一次性出让费50000元人民币,另一个网址交换‘科博会与国际周’永久性标准展位1个”,或者“两个网址一次性出让费10万元人民币”。
这样的要价当然让组委会无法接受,他们转而寻求法律保护。2002年4月10日,组委会与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于国富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要求将该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
在投诉书中,除陈述了案件事实外,投诉人还重点强调了以下几点:
“(1)投诉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对争议通用网址“国际周”(含繁体)和“科博会”(含繁体)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
(2)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国际周”(含繁体)和“科博会”(含繁体)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专有名称完全相同。
(3)被投诉人对所争议的通用网址不享有合法权益。
(4)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上述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这一抢注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投诉人作为“国际周”、“科博会”的承办主体,即投诉人通过通用网址形式进行活动宣传的权利,同时构成了对投诉人的不正当竞争。“
“好的名称大家都想拥有”,“科博会”是人们对“科技博览会”的简称,没有地域限制、也不属于任何商业机构,只是一个习惯上的简称而已。世界上有很多著名的国际性科博会,如日本筑波的国际科博会,美国COMDEX科技博览会(www.comdex.com)、NASA科技博览会、芝加哥科技博览会、比利时布鲁塞尔科技博览会、法国巴黎科技博览会等等,而且都比晚来的北京科博会脍炙人口。如果每个展会的组织者都能以自己的声势与简称来强取此名称,那么此网址究竟该归属谁?
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科博会”这个通用网址,并未给投诉人造成任何影响,也没有给人们造成误导,因为无论在全国还是全北京很少有人知道北京有个“科博会”,也很少有人将“科博会”与“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暨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北京国际科技博览会” 相联系。
因此,被投诉人刘某请求仲裁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有关转移通用网址“国际周”(含繁体)和“科博会”(含繁体)的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了著名网络法律专家薛虹博士为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投诉及答辩之后,2002年6月21日专家组作出了最终裁决:
专家组认为:
“国际周”和“科博会”作为我国重大活动的简称,已经由于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获得了识别性,足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同类活动相区别。因此,“国际周”和“科博会”是投诉人为组织该项活动使用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保护。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国际周”(含繁体)和“科博会”(含繁体)与投诉人的上述简称完全相同。
由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中未能证明其就“国际周”和“科博会”两个名称享有何种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国际周”(含繁体)和“科博会”(含繁体)不具有正当理由。
同时,“从被投诉人授权发给科博会负责人的信中可以看出,被投诉人不仅明知其注册的两个通用网址‘国际周’(含繁体)和‘科博会’(含繁体)是投诉人组织的重大活动的简称,而且明知其注册的两个通用网址由于与投诉人组织的重大活动相联系而具有的价值(被投诉人在信中提供的两个通用网址吸引的用户访问量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国际周’(含繁体)和‘科博会’(含繁体)不具有正当理由。”
另外,从刘某将该通用网址标价出售的行为来看,专家组认为其“对该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作出裁决,根据《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国际周”(含繁体)和“科博会”(含繁体)转移给投诉人。
“国际周”、“科博会”这两个通用网址终于“回家”了。
“通用网址”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推出的一项网络寻址技术。利用该技术,网络浏览者可以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内键入一些“关键词”从而实现对相关网站的浏览。由于其使用的便捷性,该项业务推广迅速。
与此同时,“通用网址”也成了抢注者谋利的对象。他们纷纷抢注知名企业的名称,以便向这些企业出售谋利,或者利用这些企业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量。
据笔者手头掌握的资料,目前有大量知名企业的名称和商标被注册为通用网址,其中不乏被抢注者。
另一方面,笔者发现知名企业对于通用网址的保护意识还明显不够。甚至有些企业,收到抢注者高价出售的通知后才意识到自己的通用网址已经被抢注。
不过,已经被抢注了“通用网址”的企业也不必过分担心,CNNIC在推出通用网址服务时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并且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纠纷仲裁机构。被抢注了通用网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尽可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回自己的通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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