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国频繁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我国外贸形势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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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如何正确应对外国的反倾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十年来,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强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活动愈加严厉,对我国产品出口带来空前严峻的局面。
据世贸组织秘书处公布的自1995年到2004年数据,世贸组织各成员被诉倾销案件总数为2643件,而中国就达411件,占总数的15.55%。特别是2003年、2004年所占比重分别高达22?65%、22.82%。2005年从元旦至9月底已有12个国家对我国发起了33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大案件增多,涉及金额上升约20%。除反倾销调查外,美国和欧盟国家还采取了货物的进口配额制度,造成的损失比起“反倾销诉讼”更加严重。
从1995年至200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位居前三名的世贸组织成员按立案数量排序分别是:中国411起、韩国207起、美国151起。中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诉讼产品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既有一般产品,也包括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总之,中国面临的外国反倾销的态势日益严重,需要引起国内广大企业和政府部门特别是政府的外贸、外交部门的高度重视。
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反倾销,采取的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歧视政策,是出于其过时的政治观念(认为中国仍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顾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指控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较低价格是完全受政府的操纵,是“非正常价格”,专横地要对中国的产品以“替代国”(第三国)价格作为计算的基础。这是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同时,我国部分企业向外国低价竞销也是我国成为遭遇反倾销最多国家的重要原因。
西方国家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上,主要采取了以下不公正的措施:
一是将“替代国”政策强加于中国出口产品。中国的劳动工资、厂房建设占地等成本费用比西方国家低得多,质量相同的产品价格也就比西方国家低得多,中国产品在市场销售上就具有更大竞争优势。但是,一些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用中国产品成本及其国内售价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用较发达的国家(比如自行车就与新加坡产品作比较)作为“替代国”,按照“替代国”的产品价格作为参考价,在成本计算上,从生产的原料、劳动工资、出口价格等等,都参照替代国。而上述多方面价格,替代国都高过中国甚多。这样,中国企业的产品低廉价格就成为“罪证”,而被控以“倾销”;而且只要审判认定是“倾销”,那么这种产品就要被征收极高的关税,而且一直维持5年!
二是采取“统一税率”原则。在世贸组织内部确定反倾销税时,应对同一产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因为,各个企业的成本费用是不同的。但是,西方国家认定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因此对于中国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一律征收反倾销的极高的“统一税率”。这种不分青红皂白“一勺烩”的做法是对中国企业的严重歧视。
对于西方国家政府的歧视性反倾销做法,单个的中国企业(或者行业)根本无力应对,即使个别成功了也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中国政府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国政府正确应对外国反倾销的主要对策应该是:
1.利用自己的世贸组织成员身份,将“替代国”问题彻底解决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政府能够给中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提供最广泛、最有效的保护。中国政府要舍得花大力气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进行频繁的交涉活动,要努力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克服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无理指责,彻底解决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实行“替代国”的错误政策问题,保证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
中国要勇于将“替代国”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这是中国要在应对外国反倾销中取得胜利的重要途径。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只有在世贸组织成员实际上“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并且调查当局在确定与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作比较时“存在特殊的困难”,这时调查当局才能对出口国的产品实施“替代国”政策。而西方国家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上,实际上是从定义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即先将中国归入“非市场经济国家”范围,然后,再对中国实施“替代国”政策。
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主要是由市场决定,已经不是“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因此,西方国家对中国仍实施歧视性反倾销的“替代国”政策是完全不合法、不合理的错误做法,是不能容许的,必须纠正。
―是适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按照该规则,如果进口国政府有明显违背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精神的行为,各国政府可向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起诉,以求得到公正解决。
二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适用于世贸组织体制所有法律文件有关的任何争端。对于外国滥用反倾销的行为,且对于倾销争议经充分磋商后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我国政府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心加以解决。
三是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具体地规定了“在审议本守则中反倾销措施的申请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考虑。如果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则应在实施反倾销税前仔细研究本守则提供的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只有中国政府出面,才能够争取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在面对反倾销诉讼中,建立和完善商会和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十分必要。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业的忠实代言人、利益的维护者,要成为企业熟悉反倾销规则和具体路径的向导、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桥梁和纽带。中国的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面对日益严重的国外反倾销态势,政府要责成行业协会抓紧做好以下几件事:
——成立和健全各级同行业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并健全其活动,以加强企业间、行业与政府间、国外与国内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助,团结一致,增强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能力。要打造能够适应世界市场需要的行业联合舰队,在世界市场中搏击风浪,顺利前进。
——行业协会必须承担行业出口自律的重任。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防止个别企业的低价倾销;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
——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起反倾销应诉主角、总代理人的责任,要勇敢面对反倾销的调查、裁定等应诉活动。
——政府要号召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应诉。积极应诉,是保证中国企业产品能够在世界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重视采用公关手段。我国政府的外交和外贸部门以及驻外使领馆,要充分发挥自身熟悉外国公共关系的优势,指导和带领我国各级行业协会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诸多公共关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当我国企业遭遇外国不正当反倾销时,要能够及时地与该国公共关系机构联系,处理好两国企业间的贸易摩擦问题。一般来说,公关办法是比应诉更迅速、更及时、更节约费用的好办法,而且较容易成功。
——举办好各种类型的企业反倾销知识培训班,普及和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的基本常识,以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
4.建立和完善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
各级政府在转变职能同时,不能把建立健全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重要任务委托他人,而应一抓到底,抓住不放,努力完成好。
首先要明确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责任方。国家商务部和外交部只能够起指导监督的作用,只有国家各行业协会、商会,才能够担负起这一重任来。中央政府部门要带领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科研院所直至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济处,搭起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框架,并且要把该机制正常运转的责任交给上述单位和机构,其中,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责任最为关键和重要。
其次要形成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这个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应是一个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我国各级、各类外贸研究机构,各高校外贸院所,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出口企业,甚至包括各个国际贸易的法律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完整网络系统。
预警机制网络要建立国家反倾销“数据库”或网站,以便采用事前分析的方法帮助出口企业避免遭到反倾销指控。要以各行业协会、商会为主,辅之以外贸部科研院所及各高校科研院所,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资料数据库和反倾销调查研究机构。
再次要建立对相关国家反倾销的预测分析系统。建立重要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系统,搜集和分析相关经济(特别是反倾销方面)法律信息、资料;搜集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包括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获得原料途径的相似性、国内市场价格的合理性、替代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水平等;收集各国特别是判例国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及提起反倾销企业的案例资料及评论;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指控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及时给应诉的企业提供咨询,提高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应诉和胜诉的概率。同时,要推广产业预警和快速反应的成功经验,从而合理、谨慎地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不触犯或尽量少触犯当地生产商的利益,以减少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
最后要规范出口竞争秩序,设置有效的外贸出口经营机制,以减少反倾销指控。要构建合理的价格机制。出口产品的价格,原则上应是由出口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以及进口产品国家的相关产品的价格大体状况来确定。国家各中央行业协会要统一协调各种类产品的出口底价。出口产品的价格要按照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需求状况,投入的成本以及希望达到的利润高低状况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5.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可依据各企业出口额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由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收取,应诉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在反倾销应诉中,建立规范的“谁应诉谁受益”的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应该给予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罚。
6.健全和充实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商处,充分发挥其在反倾销预警中的作用
利用我国驻外众多使领馆经商处的力量,密切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行业协会和商会,特别是企业,要事先与我驻外国的各经商处取得联系,在获取相关经商信息后,再决定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等。
建立和扩大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商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国家可以拨给其一定的活动资金;同时,对其提供的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应国际惯例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以便不增加使领馆办公费用,又能够按照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各出口企业的行业协会也可以派人参加经商处的活动,并接受其指导。
7.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中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长期战略
8.大力培养一批我国的国际反倾销的法律人才
在世界市场贸易中,既有我国对外国的反倾销诉讼,也有应对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企业,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拥有自己的熟识国际和国内反倾销法律的律师队伍,不能只是依赖外国的律师来应对外国的反倾销诉讼。要加紧培养本国的律师队伍,使他们熟悉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国际贸易惯例、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律等知识,并且在外贸实践中加强锻炼,形成高素质的法律队伍,从而在国外反倾销诉讼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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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反倾销课题组负责人兼主执笔人:刘东文(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研究员)
成员:
叶海平(华东理工大学教授)
汪永成(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心教授)
尹国强(广东东莞市政研室科长)
张凤凉(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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