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家的反倾销主管当局在决定对某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都必须同时考虑三个前提条件:证实倾销的存在、确定倾销损害的存在、证实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各国反倾销法也都规定了确定损害存在的三个标准: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一国产业的建立。按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三条对“损害的确定”的解释,损害一词的广义概念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对一国内产业建立的实质性阻碍。在各国反倾销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是第一条标准,即以实质性损害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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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损害威胁:确定倾销损害存在的第二条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一国在反倾销调查时,进口国的某一产业虽然没有达到如第一条标准所规定的实质性损害的境地,但假如反倾销当局能用事实证实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就可以成为主管当局认定倾销产品对该国产业造成损害的第二个标准,假如审查结果是肯定的,就可能成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纵观各国反倾销法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三条7款规定:“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倾销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在做出有关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主管机关应非凡考虑下列因素: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性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性;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但被考虑因素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且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性损害将会发生。”在该条第8款中还指出“对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情况,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考虑和决定应非凡慎重。”可见,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存在必须是真实的、迫近的、有根据的、可预见的;而不能是一种假设、推测、怀疑或遥远的事实。要想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存在,进口国主管当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实倾销产品会大量增加,比如证实已经有大量的在途货物存在,或证实出口国拥有生产同类产品的巨大能力或大量闲置设备,或出口国确定继续扩大对进口国的出口,或进口国免税仓库中积压大量的进口产品,或库存将大量增加等等。另外,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某种产业受到的应该是一种现实的威胁,假如不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则实质性损害必然发生。相同产业是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威胁还必须是已经造成实际的、实质性损害,这是区别实质性损害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特征。
迄今为止,在各国以实质性损害威胁为标准来确定损害存在,从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并不多见。美国是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最多的国家,对这一标准的研究与防范也比较深入,乌拉圭间合后美国在对反倾销法所作的最新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和简化了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判定标准,更加注重对产品存量这一因素的考虑,只要进口产品的存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确定为实质性损害威胁,足见美国反倾销法赋予进口产品存量因素的决定性意义。美国反倾销法的这一新变化与其20世纪80年代受到日本彩电倾销时所采取的“库存猝死法”不无关系。
另外一起与实质性损害威胁相关的案例是2000年4月,在美国对中国、印度等国的钢丝绳反倾销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中做出了不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结论,否定了初裁中认为有合理证据表明美国国内产业因倾销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结论。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终裁中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实中印两国生产能力及生产能力的利用率的增长会导致美国进口的大幅增加,因为两国的国内市场消耗了其大部分产品;其次,尽管中印被指控在欧盟市场倾销,但两国以欧盟为市场的产品已大部分转移至亚洲、加拿大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不会对美国市场形成威胁;第三,虽然美国的钢丝绳库存量有所增加,其中包含法尔胜公司生产的不包括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的钢丝绳,委员会还认为美国钢丝绳库存量的增加还不足以达到形成损害威胁的程度;第四,该委员会还认为,在不远的将来中印钢丝绳产品不存在以抑制美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低价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中国和印度的钢丝绳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低价销售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在美国与加拿大两国关于软木进口倾销的争议案中,尽管加拿大政府一再向WTO提出申诉,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是于2004年11月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软木进口做出了产业损害的裁决,认为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来自加拿大软木进口的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加两国关于软木进口的争议由来已久,2002年,加拿大向美国出口了价值约60亿美元的木材,占到美国木材市场的三分之一,迫于国内生产商的压力,2002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对接受政府补贴的加拿大软木将会在美国市场激增,对美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于是商务部下令向进口的加拿大软木征收2.18%至12.44%的倾销税。2004年3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做出裁决,认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做出裁决缺乏客观和公正性,违反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的相关条款,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①。
注释:
①本文中关于中国帽子遭美反倾销及美加关于软木进口倾销的资料均来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参考文献:
宋和平,黄文俊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65-66
陈静.案释WTo反倾销协议.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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