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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调查与应诉探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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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年轻的险种,它保护着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中使用范围最广的险种,随着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人们对该险种中第三者索赔权的关注及相应的探讨也越来越深入。由于国务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其他的一些相关配套规则仍然迟迟没有出台,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及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等问题在理论及实务界也颇有争议,相应的其立法不足之处也渐渐显现出来。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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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欧盟反倾销调查与应诉探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文化

据统计,欧盟是世界上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最积极的,也是对我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实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反倾销应诉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诉企业应当在了解欧盟反倾销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正确的应对策略。

一、做好准备

应诉企业应当及早作好准备,否则,要在短短的几天时间作出反应是很困难的,这可能会对以后的应诉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例,根据欧盟规定,凡是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必须在立案后三周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如果在最后几天内作出反应,要回答好调查问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及时作好准备是很关键的。

(一)明确是否为涉案企业

一旦做出正式调查决定,则在欧盟的官方公告中发布立案公告。申诉中指控的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都会得到立案通知,包括涉案出口商的本国政府。如果没有获得立案通知,从本国政府中也未了解到自己上了“被告名单”,不一定就不是涉案企业。一般说来,调查期内有被调查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指控的产品与本企业出口(包括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相同,并且出口发生在起诉国规定的调查期内(有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以“合同日”和“装运日”为准),就成为涉案企业。出口商品是否在调查期内,可以向有关进出口商会咨询,了解立案通知中列明的被调查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调查期。应当注意,与“必须应诉的企业”有关联的企业,也是要应诉的企业,如子公司、分公司或贸易公司。如果不是应诉企业,但准备向欧盟出口或正在出口,则应当另行通过新出口商复审打破反倾销壁垒。在此阶段,关键不是完全坐等别人联系,而是应当主动联系欧洲委员会。关键是与自己的行业协会和本国政府保持联系。

(二)聘请律师报名应诉

请一个好律师,是打好反倾销诉讼关键的一步。在市场场经济条件下,聘请国内律师或是聘请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完全由企业决定,关键是考虑该律所的资质、代理反倾销诉讼的业绩、律师所在的地域、受聘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律师费报价和企业自身承受能力等。聘请欧盟国的律师办案,虽然有熟悉当地国法律的一面,但聘请费用高昂,联系渠道不够通畅、沟通不便,不能充分反映我方意图,维护我方正当权益。就我国反倾销律师而言,目前出现了许多拥有成功代理国内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并深谙国内外相关法律和WTO规则的中国律师,他们有能力代理中国企业进行应诉。从长远来看,企业最好聘请一个反倾销方面的法律顾问。如果企业没有一个这方面的法律顾问,仅聘请了国外律师,结果可能是国外律师说什么就做什么,甚至律师到底做了什么、做得如何都不懂,更不用说其所做的是否符合国外反倾销应诉标准。当然,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不管是国内律师或是国外律师,都应当给予充分信任,否则案子是打不好的。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应诉方就必须报名。因此,参加应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同时提供有关初步材料。

(三)确定应诉策略

首先,尽快与进出口商会保持联系。企业在遇到反倾销时,应尽快与相关进出口商会联系,其目的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商会会把涉诉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协商应对办法,因为国内进出口商会是专门负责国内企业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指控时从事应诉组织工作的;二是通过商会了解欧盟成员方相同或相似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可能的反倾销起诉情况,从而做好充分应诉准备;三是如要证明产品没有给进口国生产商造成“损害”,这也需要所有中国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应诉;四是由于欧盟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往往采用第三国作为“参照国”,这就要求各家应诉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抗诉。

其次,明确工作重点。如果属于应诉企业,则应当考虑自己出口量在整个出口企业中的位置,如果出口量较大,则很有可能被抽样调查。万一被抽中了,就应当非常积极、谨慎地应对,提前做好调查问卷和接受欧盟官员进行实地核查的准备,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没有被抽中或抽中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书面问卷的填写,因为欧盟对于没有被抽样调查的企业主要是根据企业递交的书面材料来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

第三,适当调整出口策略。一旦遭反倾销起诉,企业最好考虑调整出口策略。一是调整出口价格,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提高出口效益,同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二是积极开发市场,改变原有市场过于集中的战略,并注意扩大内需,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战略。这样做可以避免“授人以柄”,因为中国产品出口量的变化以及出口价格的变化也是判断该产品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依据。

二、加强合作

由于许多企业对国际反倾销法律规则不熟悉,又缺乏进行抗辩的实战经验,往往在反倾销调查面前不知所措。有的企业在反倾销面前有畏惧心理,表现出不合作或者消极对抗的态度,这是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屡遭投诉,常常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不合作、不抗辩就意味放弃欧盟市场,也使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企业及其出口产品产生怀疑态度,也容易使欧盟对我方作出不利的裁决,这样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加强与相关利益方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一)寻求进口商和用户支持以启动公共利益条款

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国内生产商的同时,也对消费者、下游生产商、零售商、进口商的利益造成损害。欧盟反倾销税的征收不仅要考虑倾销行为、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欧盟成员的利益。在欧盟反倾销中有一个“公共利益”条款。所谓“公共利益”,指的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仅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行业的利益,还考虑公众利益尤其消费者与用户的利益。其目的是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尽可能不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以及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实践中,如果一个较低的反倾销税足以消除对欧共体产业的损害,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当低于倾销幅度;如果认为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欧盟的利益,即使倾销成立,也不论倾销幅度有多大,其倾销行为都不会受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制裁。

(二)争取欧盟成员国的理解以避免裁决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只有部长理事会才能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欧洲委员会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我国企业应当在部长理事会表决前与成员方进行接触,做好说服工作,很可能会获得支持,从而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产生影响。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是否开始反倾销调查以及是否将该项调查进行到底等问题上,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咨询委员会发挥作用。

(三)加强与欧共体委员会的合作以得到公正裁决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欧洲委员会不仅主导和指挥反倾销诉讼的程序,决定开始和结束调查,进行调查活动,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而且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当给欧委会一个支持工作、真诚合作的印象,争取欧委会以客观公开的态度对待自己。与欧委会的合作应该贯穿反倾销诉讼的整个过程,具体包括:遵守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具体期限,认真接受欧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和回答欧委会的问题,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选择替代国并及时提出异议,主动提出价格承诺。

三、积极抗辩

(一)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

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前提。只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资格,企业提供的一系列财务信息才有可能被承认,否则,即使企业财务信息市场化,也得不到欧盟的承认,要以替代国成本来与生产商成本进行对比,而替代国是由欧委会确定的,对出口商极为不利。欧盟允许中国企业单独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

个案待遇授予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本国独立做出出口销售决定(价格与数量)的出口生产商。如果出口活动完全脱离国家干预,调查结果未发现存在损害性倾销并配合反倾销措施,一般可以授予个案待遇。获得了个案待遇意味着适用单独倾销幅度和单独税率,从而豁免单一全国倾销幅度和全国税率。同时,获得个案待遇也是反倾销裁决做出后同一出口国的新出口商申请复审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新出品商可以自己并没有参与倾销为由要求反倾销税对其不适用。再者,也是相应进口商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将自动视为适用个案待遇,但获得个案待遇并不表明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选择市场经济地位或是个案待遇,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两者的申请方式不同。

(二)填写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是对公司做出初步及最终结论所依据的主要信息,问卷包括A~I共9个部分,要求提供的资料很详细、很具体,各部分需作为单独文件提交。在回答调查问卷时,应当仔细阅读所有说明,尽可能准确、完整答复并且附上辅助文件。如何回答问题或者填写调查问卷时存在任何疑问或遇到任何困难,可以随时联系调查问卷封页所列欧洲委员会代表。发送给委员会的所有信函都必须引用问卷首页所示的诉讼登记编号。同时,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限制之内答复并提交调查问卷,如果要做出必要的修改也应当在该时间内,具体时间从立案公告之日起40日内(没有被抽样)或收到通知之日起37日内(被抽样)。根据EC384/96号条例第18条,欧委会将“弃置任何延迟的答复或者严重不全、虚假或误导且有可能妨碍调查过程的答复”。因此,如果在规定时间限制内未能提供全部相关信息或者提交了不全面、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会对公司造成不利的结果。其结果是欧委会将根据包括申诉资料在内的其他可用事实做出初步或最终调查结论,这个结论对企业是极为不利的。所以,为了争取时间,企业最好在律师指导下提前先填写模拟调查问卷。

第二,所有问卷必须用英文填写,有关证据材料也需要有英文泽文,如A-1

Identity

Supply the following details of your company:

Name:

Address:

Telephone:

Telefax:

Telex:

Electronic mail address of contact person:

and indicate the names of the persons to contact and their functions within the company.

第四,填写问卷要规范和完整。企业内部的档案、邮件、传真、报表、会议记录等资料要齐全,不仅要按资料填写,而且要保存好原始单据。同时,要做到有问必答,在“A-3企业资料”部分要求提供公司管理结构图时,一定要有销售部。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财务报表等关键资料一定要有审计报表,因为反倾销应诉的核心是企业财务资料数据。

第五、企业的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山口数据等材料要一致,不能让原始数据与调查问卷不符。同时,必须认真研究最新的欧盟反倾销条例和全部问卷内容,“大问卷”和“小问卷”之间应当保持逻辑关系,数据应当印证。否则,调查组容易抓住漏洞,企业就很有可能在应诉中输官司。

(三)认真准备核查

核查分为市场经济地位的核查和调查问卷的核查,前者是在提交市场经济申请表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后者是在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后进行。由于核查结果与最终裁定有密切关系,如果核查结果差,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实地核查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内容,企业不得不慎之又慎。

首先,部门人员之间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作,防止各部门提交的数据不一致,以取得欧盟调查官员的信任。欧盟官员在进行核查时,会要求应诉方对抽查的第一个数据提供原始依据,如果前后问卷的数据不统一,他们会要求应诉方找出合理解释。如果原始数据不能在提出要求后30分钟内提供,往往就被认为应诉方不合作或造假。同时,做到文件、资料的汇总和分类并保留底稿。由于答卷工作是非常复杂的,如果将每一阶段的工作底稿保留完整并很好地归类,就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其次,把握好几个关键。一是调查表的“B-3出口与内销产品对比”部分,只有内销数量占欧盟销售数量的5%以上,才可能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二是调查期间欧盟销售数量、价格的统计是另一个关键点。欧盟官员主要核查销售数量是否准确,销售价格是否真实、有没有低价倾销的嫌疑;三是调查表的“F生产成本”部分,是关键中的关键点。不能只按国内财务制度对生产成本的核算,而应当严格按国际惯例要求准备好所有的有可能核查到的数据。

再次,汇确对待核查。欧盟官员在核查时往往是先看结果再查过程,应诉方往往会显得非常紧张,其实大可不必,只要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全可以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当然,有时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欧盟官员也会给予修正的机会,只要所提供的理由充分且不涉及到原则性的修改。

最后,加强与欧盟检查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正确填写调查问卷和尽早取得各种信息,需要向欧盟官员和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四)争取承诺的方式解决问题

价格承诺是在反倾销调查机构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后,有关出口商与反倾销调查机构协商达成价格承诺,以取代缴纳确定性反倾销税的一种做法。如果出口商承诺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欧盟出口以消除损害并达成协议,则进口困反倾销调查机构有可能中止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这种承诺最好在初步裁定之后、最终裁定之前达成协议,但必须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或之前提出。承诺是WT0赋予其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及早解决倾销与反倾销的一项具有灵活性的诉讼权利。采用价格承诺方式结案,出口产品可不必被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有利于出口商发展出口贸易,同时由于提高价格从而避免对进口国的工业造成进一步损害;反倾销机构可不必继续进行繁杂的调查和诉讼程序,确实是一个“双赢”的办法。

(五)充分利用行政复审

万一企业被裁定倾销,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也可申请复审,要求降低反倾销税或撤销反倾销税,争取重新进入欧盟市场。行政复审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在结案一年后提出中期复审,根据欧盟法律,期中复审的结果,可以是修改、维持或取消原原反倾销税;二是终期复审,反倾销税一般为5年,到期前要审议是否继续征税;三是如果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时尚未成立或未向欧盟出口并且与其他企业没有关联关系,企业如达到一定标准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六)司法救济

经过欧委会调查,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获得部长理事会通过后,出口商仍有机会为自己的利益进行抗辩。根据《欧共体协定》第230条“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同等条件下,均可以就欧盟所做的针对其自己的决定,或者虽是针对他人,但也自己直接相关的且以规则名义出现的各种决定提起诉讼。”由于反倾销程序号称是“准司法程序”,但毕竟不是司法程序,同样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因而,企业可利用司法机制进行起诉,力图推翻倾销裁定。此外,企业可通过政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反倾销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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