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网站11日发布信息称,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理事会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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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出新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96号规定被理事会1225/
关修正法规同时废止。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有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原法规自1996
年生效以来,经过数次修订。此次颁布的新规在内容方面并无明显实
质性变化。但值得关注的是,新规为“反吸收调查”
正了名。
新规第十二条名称由“再调查”变更为“吸收”;其中,第1、3、
程序进行了补充。
“反吸收”引忧“所谓的新法规只是将以前的数次修订内容进行
了整合,可能考虑查阅起来更为方便。”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欧盟市场资深律师傅东辉从欧盟反倾销新规中并未读出过多新意,也
没有担心其可能对中国未来的整体应诉产生更多不利影响。
但的确有一项新条款引起了傅东辉的关注,就是新规第十二条中“
再调查”与“吸收”的名称更迭。
“‘反吸收’过去是没有名头的,这次被明确了。”傅东辉告诉
本报记者,“反吸收”虽然是一种简单反倾销复审调查方式,但这个
调查手段却并不简单。
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
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
税而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
响。而“反吸收调查”
则是欧盟反倾销复审的一种旨在制裁出口企业主动降低出厂价、
以保证被课以反倾销税后出口价格不上涨的行为,目的就是确保反倾
销措施的效果不被“吸收”。
傅东辉直言,“反吸收”调查的威力体现在“发起调查门槛低、
惩罚措施力度大”。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欧盟的产业、成员国和欧委会都可以在原
审反倾销措施生效2年内,以在此期间进口商品在欧盟内部的转售价
格没有变化或变化幅度不大为由,提起反倾销申诉。如果调查认定“
吸收”行为存在,欧盟将向出口商征收高额反吸收税。
“最高税率将为目前反倾销税率
的两倍。”
简言之,反吸收调查时间短,最长只有9个月;且调查方不会主
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的降低,只看出口价是否下降。
遇事不怕事从近年发展趋势看,欧盟对我国提起反吸收调查的可
能性不断增加。统计显示,欧盟自1997年起开始采取“反吸收”调查
以来,截至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提起13起调查,其中8起针对中国出
口企业。2002年以来,欧盟几乎每年对我发起一例“反吸收”调查,
产品涉及聚乙烯塑料编织袋、金属硅、金属镁、紧凑型节能荧光灯、
对氨基苯磺酸、甜蜜素、手动叉车和化纤布。除了手动叉车案和甜蜜
素案无果而终,化纤布案正在审理中外,其余5起都不同程度地加征
了更高额度的反倾销税。
虽然,目前“反吸收”调查尚未被WTO承认,其发起调查的法律
依据也有待考证,但基于这种调查手段对出口企业的严重影响,傅东
辉认为,企业一方面要予以高度重视,避免因自身行为而授人以柄;
另一方面,也要“遇事不怕事”,积极应诉,特别要提出实际价值降
低的有力证据。
依据以往经验,“反吸收”调查多发生于反倾销终裁结果较好的
案件,其剑指目标也多为那些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既得利益”
方,即已经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者分别税率的企业。因此,“在
欧盟公布终裁结果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后,尚有利润空间可继续对向欧
出口的企业切不可高枕无忧,要保持应有的警觉。”傅东辉提醒。
鉴于欧盟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也是对我国最发起反倾销
调查较为频繁的贸易伙伴之一。傅东辉强调,欧盟一旦发起“反吸收”
调查,相关企业一定要
积极应诉,主动提供出口产品实际价值降低的有力证据。同时,
应聘请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
傅东辉说,“这也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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