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发演化论”是哈耶克在分析规则形成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的观点,也是其法律论文网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建构论为理主义的区别之所在。然而,在个体日益疏离的现代社会无法为规则提供理想的自生土壤。在当下中国社会情景急剧变化、社会分工深入推进,个体通过对“立法的法律———外部规则”的影响,无疑是对自由和民主追求的又一理想实现途径 关键字:规则 立法听证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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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与走向开放式的民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以是否涉及权利要素为界限,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分为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所谓内部规则是指经由那些偶然采用了某个行动策略的人们在一个不知其由来、亦不知其所终的缓慢的过程中不断的试错互动而来,它们是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进程中自发形成的产物,是一种自生规则。而外部规则则是指由权力中心或立法者设计、规划,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供给的制度安排,其往往表象为特定组织的特定规则,是仰赖于权力等外部因素形成的外生产物。在对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选择问题上,哈耶克更倾向于内部规则,认为法官只服务于自生自发秩序,并且法官的作用也不是去发现这样的秩序,而是服务“一种现存的但却始终有缺陷的而且也在并不在意为特定利益服务的抽象秩序”。
哈耶克所认同的此种“自生自发的内部抽象秩序”有这样一个基本的特征,即其本身能够成为广大社会成员们的一个真正的共同利益(这里的共同利益是指社会成员追求各自目的的适当手段)。与之相对应的,哈耶克对外部规则,尤其是支撑外部规则的权力因素展现了高度的不信任。将其视为影响社会秩序,扼杀“自生自发秩序”的异己之物。
上述论述似乎把问题简单化了,只是探讨了立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把立法机关当作一个整体来看的,不足以从根本上说立法机关是一种集权体制,因为立法机关内部还可能有非集权的空间,如果果真这样的话,我们便不能说这是集权体制了。虽然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还是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在这里对直接民主不作讨论,只讨论间接民主,这样更有现实意义。代议制在理想层面上是一种民主的表现形式,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实行代议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人口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到政权中去,加之科学技术远远没有达到能使直接民主成为现实的程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代议制民主便应现实需要而产生了。就现代立法体制方面,代议制民主具有代表性、稳定性、科学性、理性。民主性的诸多优点。但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无论多么美妙都与生俱来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制度缺陷,这时关键要看优点是我们所急需的,至少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可以代替它,但是无论怎样,我们都需要把它的缺陷展现出来,进而想办法消弭诸种不足总的来说,代议制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代表机关的构成不能完全反映民意。在代表机关中多为男性,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少数民族、女性和社会底层的代表相比之下却不成比例,虽然有所好转,但差距仍然明显,必然造成利益不均衡的态势,并将在立法活动及其结果中表现出来。第二,代表机关受政党和特殊利益集团控制,这是任何一个政党国家避免不了的情势。
其时,公平和正义等价值观念很可能受到挑战,政党和特殊利益集团将为集团利益牺牲普遍价值。第三,在代议制下,选民往往对自己所选举的代表缺乏了解,投票活动一般基于对竞选者的感性认识,在加之竞选者的竞选策略攻势,很难说选民做出的是一个理性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代表当选而获得代表资格,是否为选民的利益履行职责则存在这更大的变数。第四,议会活动的不透明性,可以使代表轻而易举地摆脱选民的监督,虽然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决策过程对一般选民来说可能是陌生的,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选民只有在选举代表时是民主的,而对立法活动的民主却缺乏保障,使代表犹如脱缰的烈马在代表机关中任意驰骋。第五,无记名投票带来的恶果。虽然无记名投票可以使选民代表自由地表达选民的意见而不受外来力量的干涉,但是这也为选民代表脱离选民的监督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选民代表可以任由自己的意愿或受制于其所在政党和特殊利益集团而做出不利于其所代表的选民利益的选择,立法结果自然就可能有悖于选民意愿,代议制此时也就失去了民意的意涵。
经济、金融、管理或者对外贸易相关的学科知识,这样的经管法复合型法律人才将更具竞争力。
(2)开设法学以外的选修或者辅修第二学位课程,鼓励学生参加。学生毕业后,不仅能够从事法学职业,也能够从事其他诸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为拓宽就业门路奠定知识基石。
(3)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让实践课流于形式。应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让毕业生有更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更完备的专业实践能力。尽管我们的学生也有很多机会可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比如参加科研、普法宣传、去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实习等。但是很多时候学生缺少正确的指导,缺少对本专业的思考,缺少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学生工作的开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一,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类的活动。通过讲座、经验交流、技能测试等引导学生根据专业、个性、兴趣、社会需求来设计自己的职业,以此来指导大学四年的学习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大二,开展提升素质类活动。可通过演讲、辩论、模拟法庭、普法、户外拓展等方式锻炼他们培养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大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认清努力的方向。此时可通过考研指导、公务员指导、专业社会实践、职业技能测试来帮助他们走出“我要干什么,我该怎么办”的焦虑期,通过模拟招聘、经验交流等活动提早让他们进入就业准备期,树立主动就业的意识。大四,增强学生的就业技巧。对他们进行就业政策和就业技巧的指导,进行就业心理咨询,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5)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第一,引导学生在正确认识自我和职业的基础上认真对待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鼓励他们拓宽视野,到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单位寻找就业机会,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社会服务行业就业。第二,鼓励学生到基层法律工作部门工作。指导他们打破传统的“大城市、高地位、高收入”的观念,到基层、到边远地区、到最需要的地区就业。第三,鼓励学生跨专业就业。调动法学学生的就业激情,引导他们在不同的行业,非专业岗位上发挥自身法学的知识,为社会做贡献。第四,鼓励学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家族企业、工厂、作坊工作,指导他们就业与创业并举,参与竞争,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6)完善就业服务。第一,为毕业生考研、考公务员及其他工作的申请做好报考、初试、复试指导。采取集中和分散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邀请专业人士来开讲座,另一方面可利用学习导师制的优势,定点定时指导个别学生。第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发动专业教师、校友的力量,利用各种关系,与用人单位联系,提供用人单位的名称、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学院与此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少、成功几率低的难题。安排专人搜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并将信息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对他们采取逐个击破的方式,促使他们积极就业。第三,建立就业学生临时档案,关注未就业学生特别是就业困难的。
小档案具体内容包括未就业学生的专业、生源地、未就业原因、思想动态调查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把工作对象由班级转向个体,逐个的找未就业的毕业生谈话并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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