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今,公益诉讼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如何尽快立法已经成为一项不容回避的挑战。本文从客观方面对公益诉讼作出界定并分类,理性地提出一套“原告当事人资格”程序障碍的解决办法,并对相关制度构建进行设想,希望能对我国公益诉讼理论的发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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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理论瓶颈的突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公益诉讼 原告当事人资格 完全公益诉讼 涉及公益诉讼
正 文
2007年04月28日中国新闻网转载了一则标题为“李察·基尔在印度拥吻谢蒂,被法院控告猥亵罪,现正被通缉”的新闻①:好莱坞57岁的李察·基尔(Richard Gere)日前在印度一项公益活动中开玩笑公然狂吻宝莱坞(印度影视基地)当红女星希巴·谢蒂(Shilpa Shetty)。 某印度公民认为李察·基尔公开做出猥亵行为“极为色情淫猥”,于是向法院提出告诉。法官看过电视录像后发出拘捕令,经常前往印度的李察·基尔有可能面临三个月的刑期或是换算成罚金支付。民风保守的印度,类似这种因“公开猥亵”而向法院提出告诉的事件层出不穷,案件堆积如山,几乎瘫痪法院作业。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印度的公益诉讼已深入社会的诸多层面,并打破传统的刑民界限,救济及时有力;另一方面,受案范围的宽泛甚至法官可主动将信件当作令状处理 ,使得公益诉讼数量惊人,审理迟缓导致司法调整功能大打折扣。我国的公益诉讼尚处于理论襁褓,近年类似案件却节节攀升,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例如牙防组案件、雀巢奶粉件案、进津费案件等。这些案件之所以形成,通常是因为现行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人们希望通过这些公益案件的判决为将来的立法提供丰富的资源以形成新的规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数次出炉的专家建议稿都将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国情决定了我国公益诉讼必须具有中国特色: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整合多层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坚持预防为主化解社会矛盾,又要凸显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大胆地运用司法审判手段维护公共利益,使之成为人民民主法律监督的新型渠道。实践证明,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转化为法律问题,使当事人思维趋于理性化,有效地发泄不满、愤怒等情绪,可以防止纠纷激化,达到平衡利益冲突,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之目的。
(二)、涉及公益诉讼是指起诉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北京61岁老人王立堂诉“藏秘排油茶”名人虚假广告系列案即属此类⑤。是否将它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主观论,一种客观论。客观论认为诉讼的提起只要结果客观上增进公共利益,这样的诉讼就应当被看作是公益诉讼;主观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起诉的,虽然客观上也维护了公众利益,不能认为是公益诉讼⑥。笔者认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常相互交织,对诉讼的性质的判断完全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判断并不恰当,只要诉讼活动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视为公益诉讼。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初稿第82条规定:“对于涉及公益的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检察院可以参加诉讼。检察院参加诉讼,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可能是“涉及公益诉讼”概念的唯一“法律”依据。涉及公益诉讼形式上除检察院参加外与一般私益诉讼相同,实践中由于诉讼具有公共利益性法院审理时应优先作为公益诉讼看待。根据 “涉及公益”的认定主体不同,涉及公益诉讼可分为法院认定的涉及公益诉讼和检察院认为的涉及公益诉讼。1、法院认定的涉及公益诉讼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即作出公告,并通知检察院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认定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接通知后可出庭也可不出庭。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属自由裁量范畴,是法院作为矫正公权泛滥、维护社会良知机器固有的资本,不应过多限制。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分,前者人数虽无法确定但并非无限,所体现的利益也不一定是公共利益。2、检察院认为的涉及公益诉讼检察院认为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可通知法院:自己将以公益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认定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申请未获肯定后可向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请。此类公益诉讼检察院应当出庭,否则法院作为一般私益诉讼审理。
三、完全公益诉讼的原告当事人资格
超越一己之利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曾经令人们感到陌生的“公益诉讼”,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已经逐渐为公众了解和熟悉。但由于立法的缺位,公益诉讼步履艰难,很多案件无法进入诉讼实体程序,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也常常因为效率低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最终常以公民败诉而告终。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希望更多有识之士加入到公益诉讼研究的方阵,首先突破“原告当事人资格”这一瓶颈,早日建构一个成熟的理论框架, 为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参考。
参考资料:1、Ayed Iqbal Hadi Rizvi:《公益诉讼---为所有人的自由和公正》,李刚译,来源:Renaissance Publishing House, 1991。2、龚雄艳:《关于增设公益性行政诉讼原告之管见》,载2005.4.6.《珞珈园地—行政诉讼法》。3、《论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http://www.paper800.com/paper57/C920C48/4、陈文曲:《民事公益诉讼初论》,载《硕士论丛.民诉法学(第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5、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研究》,载《法学》,1998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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