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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当加快信息化立法进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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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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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上海应当加快信息化立法进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在信息化领域的地方立法建设取得了相当进展。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律较少,因此,信息化地方立法较多地属于地方自主性立法,而且较好地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对外省市信息化立法建设情况加以研究和分析,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地方性法规经查核,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不多,有十余件。

● 综合类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6月25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深圳特区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最新的关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活动加以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 电子商务类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电子商务与电子认证事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制订和实施,为国家立法部门和其他各地方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不少经验教训。国家于2004年8月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各地也纷纷在酝酿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关于电子出版领域最新的地方性法规。

● 信息安全类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修正)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8年8月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11月30日修正)。

● 信用征信类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2004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这是全国第一件以信用建设为主题内容的地方法规性文件,而且也是目前唯一以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信用建设的地方法规性文件。

(二)地方政府规章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相比地方性法规要多一些,约50余件。

●综合类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意见(2001年1月19日公布);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规定(2002年2月8日公布);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决定(2002年6月10日公布);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2004年5月31日公布);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湖北省政府公布)。

●电子政务类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政府公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2002年5月8日海南省政府公布);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2003年5月3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政府公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5年6月15日海南省政府公布);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8月31日海南省政府公布);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10日陕西省政府公布);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14日辽宁省政府公布);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6年8月3日深圳市政府公布);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3日深圳市政府公布);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4日深圳市政府公布)。

● 无线电类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1997年5月8日河北省政府公布,2002年9月24日修订);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0日四川省政府公布);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1日湖南省政府公布,2002年3月7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23日第二次修订);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2年7月22日甘肃省政府公布,2004年6月25日修改);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8日山东省政府公布,2004年10月31日修订);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5月23日湖北省政府公布);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2日天津市政府公布,2004年6月29日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年2月26日内蒙古政府公布);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重庆市政府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1日重庆市政府公布)。

● 信用征信类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2年8月31日北京市政府公布);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2004年11月1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

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5年3月9日天津市政府公布);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布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浙江省政府公布);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2005年8月29日湖北省政府公布);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四川省政府公布);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4日湖南省政府公布);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6日安徽省政府公布);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12月7日海南省政府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山西省政府公布)。

上海市近十余年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市计算机总量和上网用户数在全国名列前茅,各种信息化基础设施不断建立和运转,使上海正在朝着包括信息化在内的“四化”目标飞速前进。然而,上海在信息化立法方面,虽在政府信息公开、信用征信、信息应用等方面有许多成绩,但总的看,与外地信息化立法先进的省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和规范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而深圳早在1999年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湖南省在去年(2004年)出台了《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青海省则公布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或党政部门联合公布法规性文件。

(二)在信息化建设的许多重要领域,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制建设,本市与外地存在的差距是明显的。比如电子政务方面,广东、北京、天津、海南都有相应的政府规章,本市没有一件相应的政府规章;电子商务方面,广东出台了《电子交易条例》,本市至今尚在酝酿之中;信息安全方面,辽宁出台了两件相关条例,广东、山东、江西、云南和天津等省市都有相关政府规章,本市没有一件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仅有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本市信息化立法相对滞后,因此仅凭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难以完全起到规范和协调全市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运作,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本市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上海市现行有效的几件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已和上海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比如1988年4月7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6月14日第一次修改、1997年8月13日第二次修改的《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已完全不符合实际状况。该规定明确上海市的邮电通信规划与监管工作由邮电管理局主管,具体应用问题也由邮电管理局解释。然而,上海目前的情况已经完全不是这样了。这就使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执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不执行吧,这部地方法规并没被废止,仍然属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吧,邮电管理局早就不复存在,谁来负责执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相比之下,有些兄弟省市对一些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能够及时采取修正、修订或者重新立法的措施,避免了法规严重滞后的弊端发生。

三、对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的建议

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缩小和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先进地区的差距,现就上海市信息化立法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上海市立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亟须调集力量,整合资源,学习和借鉴深圳、湖南、海南等地的立法经验,研究和制定一部规范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信息化条例》或者《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二)上海市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信息安全等重要的信息化领域,在实际工作中已建立了许多规章制度,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建议将这些好的经验与做法,通过收集和整理,使之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尽可能在相关领域出台相应的政府规章,条件成熟时出台地方性法规。目前作为应急之需,可以将一些已出台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程序,使之上升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三)对于一些明显过时或者因上位法颁行而必须修正、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已明显过时的《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建议予以修改或废止,另行研究和制定相关法规。2006年5月7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是近年来上海市信息化领域的一部重要的政府规章。以此为契机,希望上海市能有更多的信息化法规出台。

(四)为了尽快扭转上海信息化立法滞后的现状,对今后几年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大政方针有所规范,建议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在本市综合性信息化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否先由市党政机关联合公布有关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决定》等。

(五)建议上海市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加大对全国各地信息化立法建设和经验的调研,从中总结出一些值得借鉴和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利更扎实地搞好上海的信息化立法建设,促进和保障上海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首次发表于《上海律师》2006年第2期,修改于2006年11月20日)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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