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虽然只是一个讨论稿,但是一经发表就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持怀疑态度的有之,持支持态度的有之,争论不下,笔者在此拟就立案登记制度进行一下粗浅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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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立案登记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司法权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在权利救济上的兜底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采取什么救济方式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化的程度。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是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在人大的监督下,最大限度地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的实现,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如某高级法院就曾经下文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从而就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从而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频发生,把行政权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这也是在法院无力救助的情况下当事人采取的无奈之举,这也加速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扩张,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行政终局代替司法终局,这无疑是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而今以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使得法院不能无缘无故拒收当事人的诉状,更不能以一地的规定对抗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院收案范围,可以有力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救济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因此其本身就要求较长的时间,而目前在某些法院,还存在“抽屉案”的情况,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等想办这个案件时,才走立案程序。这更是延长了权利救济的时间,而对于急欲解决矛盾的当事人,这种等待更是不能忍受的,他们会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耐心,甚至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来进行自力救济,从而激化了矛盾,把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变成了刑事案件。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无疑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更是对法院及时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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