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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利益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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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乃是以契约为模式和范例的。 阶级社会的法只不过是用来分配利益的标尺,标尺上的刻度则只由当权阶级来刻画,并且标上权利和义务的花纹。法律只是利益的趋属产物,没有利益的要求和划分就不需要有法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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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与利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字: 法 利益 权利和义务 分配

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乃是以契约为模式和范例的。 ①

法律往往表现为维护和实现利益的工具,在有阶级的社会维护的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在非阶级社会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的本质是与利益从来没有分开过。

阶级社会,法律总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并以这一阶级的需要变通为法的思想而表现成国家意志。而法律上具体的是把不同的利益所得者(也是维护者)通过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统治阶级的需要通过其意志表现为国家法律来冠冕堂皇的实现和维护其利益。并且往往在法律中表现出统治阶级具有更多的的权利面少义务;而其他广大被统治阶级则是更多的义务少权利。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实际获得和履行来划分和实现利益。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 ② 但他认为的大部分人却只是中产阶级及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员,把广大的社会底层奴隶阶级完全排除在外。即便柏拉图指出:“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但这也掩盖不了他中产阶级的本质,摆脱不了他阶级的局限性,其代表的是中产阶级的利益在政治上及法律上的地位。在柏拉图看来,需要和分工的必要性导致了国家存在有不同等级。第一类是立法者和监护者,即国家的统治者。第二类是军人,即国家的保卫者 和辅助者。第三类是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 ③ 即使是在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在柏拉图看来也着重在于守法者的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他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④

其所言的利益根本是中产阶级的,是从法律角度划分不同阶级的利益,而对于广大的奴隶阶级则被完全排除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奴隶即不是权利的行使者,亦不是义务的直接履行者。奴隶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履行义务的工具而已,奴隶即不被附于人的概念,因为他们只是财产 —— 奴隶主财富的象征。

亚里士多德师承并发展了拉图的这一思想。他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⑤ 其实质是通过义务和权利来为统治阶级作法律辩解,其目的是维护广大中产阶级在整个统治阶级中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也多次表述了关于“夫与妻之间、父与子之间、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存在的秩序,应该由自然法来调整。”这一思想是为中产阶级在奴隶面前的辩解,意在说明中产阶级的相关利益是自然形成的、是神意,应遵循自然之法,神之意识……亦在告诫奴隶阶级不要做违背神的意识的事,(实质是说不要反抗),所定一切都是神意所为。通过这一思想把中产阶级的利益的获得和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意志(表现为人法)和神的意志(表现为神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第三个阶级即中产阶级主政,才是最好的社会,因为它可以使城邦安定。 ⑥ “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惟有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具有稳定性。”⑦ 亚里士多德无论怎么辩解都离不开他阶级的本质,他只是中产阶级的代言人。

与其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反映“广大人们”的利益,还不如说是反映广大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更为直观且准确。他的法治思想也只不过是在为中产阶级打造一把谋取利益的利器,目的只是为获取更多的利益。

中世纪的欧洲大陆逐渐处于教会的统治之下,利益的分配表现在法律上自然也偏向于教会。

奥古斯汀把教会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结合起来,把虚无的神意附于他创造的神法之中,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都蒙上了一层神的色彩,有时还直接表现为上帝的意志。

奥古斯汀的原罪说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天堂的伊甸园中偷吃了禁果,犯了大罪,而使整个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原始罪恶。 ⑨ 他还认为教会本身是神圣的正确的,教会成员不管好坏,能否得救不在于他的品行如何,而在于他必须归依这个唯一神圣的教会。凡不归依教会的,即使其言行无可指责,灵魂也不能得救。这是他的教会说。 ⑩

从奥古斯汀的原罪说和教会说可以看出,他首先把人的存在与上帝的存在都很好地结合在他的神法体系中。以人出生来就带原罪和认为只有信教才能得救,其实质是在把利益的分配上升到上帝的意志,即法律上来。固然在他的法体系中,教会的利益则被认为是上帝的利益,是神圣的。教会的权威是上帝意志,是上帝派到人间来拯救人的罪恶灵魂的使者。所以也就让人们默认教士阶级的利益亦是上帝的利益,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奥古斯汀还很好地把教会利益用权利和义务的形式来划分。教堂是唯一可以静化灵魂的地方,教士是唯一可以拯救灵魂的使者,他们的权利是上帝给予的,且是带有原始罪恶的人共同默认的。他们权利得到维护不只是上帝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带原始罪恶的人应该且必须履行的义务。只有不违背上帝的意志,且满足教会的利益需求,教会的权利得到维护,带原始罪恶的人的灵魂才能最终得到上帝的拯救。这样使整个教会的利益都上升到上帝的利益角度。“根据阿奎那的神学观念,法不是人的主观产物,而是神的意志体现。法是理性的一种命令,它是关心社会团体的人为了共同利益而颁布的。”⑾

很显然这里的社会团体是指教会。即法就是关心教会的利益而颁布,并且这种法是上帝的理性。教会的利益是神的意识的要求,是上帝早已安排好的。教会取得利益是人人应该维护,决不能背弃上帝的意愿。在人间,教会的利益是最大的利益,不仅上帝予以维护,而且带有罪恶的人也必须帮助实现。神法不仅是上帝的意识表现于人间的律条,而且是仅次于永恒法的最高法律。

阿奎那转述 亚里士多德的话说,人从自己的本性说明不是一种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动物,需要过社会生活,许多人在一起过社会生活就应该有人负责管理,谋求公共利益,为人间的安定和平就应制定法律。在他看来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加强管理,谋求公共利益。很显然,阿奎那所称的管理就是教会对整个社会的管理,管理者则是教士。此处的公共利益则是仅指狭义上的一个阶级的利益,即是教士阶级的公共利益。在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体系中,法律是维护教士利益的,其他社会各阶级及各社团都是服从教会的,是教会的一般附属物。他们的权利就是人人信教,人人可以得到上帝的宽恕,而他们的义务就是维护整个教会的统治,维护教会的各种利益,并把这些利益贴上了冠冕堂皇的带有上帝烙印的标签。所以阿奎那在叙述其神法思想的时候说,人生的最终目的在于来世的永生,为此仅凭人的本性能力是不够的,必须有上帝超自然的帮助,即依靠先知所启示的法律。 ⑿

整个中世纪,尤其是阿奎那之后的法律条文,无不是基督教义的化身,法律则教义,教义即法的状况,体现和维护的自然也就是其本阶级的利益。法律成了直接获得利益的工具。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阿奎那的法律思想,都抛弃不了利益划分的影子,利益的分配是他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

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出现了新兴的法学理论,他们反对中世纪的神法,但从不否认法与利益的深层关系。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把个人利益看作是人类一切行为的依据和社会发展动力的哲学伦理学说。他认为,所谓“功利”就是指外在事物能给当事者(个人或社会)产生和带来的利益或快乐,使当事者能避免或防止的祸害和痛苦。 ⒂ 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资产阶级上升的时期,代表着资产阶级对个人利益的极大渴求和对利益保护的极大渴望。他把利益的需求植根于法律之中,用功利来阐述资产阶级各阶层的思想。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功利就必然需要有一个由强者组成的最高权威制定出法律并迫使弱者服从。 ⒃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完全符合资产阶级的愿望,适应了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功利学说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⒄ 功利主义说到底就是资产阶级的功利,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需求,满足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整个功利主义法学思想都不过是为资产阶级谋利益的正面之辞,并且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关系来实现各阶级尤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

“边沁关于法律的功利主义、主权命令说,都是 18 世纪末以后,资产阶级现实的统治在法学理论上的表现,英国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改革普通法,强调制定法的功能,要求公民的普遍服从,追求资产阶级更多利益的客观反映。” ⒅ 边沁是工商业资产阶级在法学理论上的代言人,他把获得利益转说成是求乐,而把失去利益说成是苦。说到底他只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是上来看待利益,看待利益与苦乐之间的关系,因为资产阶级从一产生开始对利益渴望就像是吸血鬼对血的渴望一样浓烈。而他把这种需求看成是求乐的过程,并认为法律

应该对这种求乐加以保护,明显是在为资产阶级疯狂追求利益寻求法理上的支持。他的法律思想亦如前人不能把法与利益分开,且同样带着阶级的局限性。

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到:“这种斗争,从权利被侵害、被剥夺时开始,由于与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者的利益相对,社会上还存在着试图无视这种利益的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的权利也好 ,国民的权利也好 ,都免不了受侵害的危险。……”

耶林直接把权利与利益的概念等同起来,权利就是利益,权利受损害就是利益受损害,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利益而斗争。在耶林生活的时代,正是德国资产阶级自主意识要求强烈的时代。提到利益资产阶级就必然是喜自心来,所以耶林的利益即权利的法律思想也固然受到资产阶级的强力支持。权利在耶林的法理念中不再是用手打不着两眼看不到的空洞的东西,而是直接与资产阶级的生命 —— 利益挂上了钩,让权利更具有骨与血肉的关系。这一点在耶林论述利益平衡的时候就有所表现。

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其手段是通过报偿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具体办法是大力提倡工商贸易。⒆

可见耶林的法律思想也是围绕利益在作文章,并且把利益的取得上升到法律上的权利,使利益成为法律直接保护的对象。符合了资产阶级对利益追求和对利益保护上的法理需要。

庞德的社会法学同样没有把法与利益分开。他指出为了能够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就有必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利益并加以分类。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或作用

就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⒇ 庞德从法律含义出发,指出法律的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 21 同时他还把人类的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的任务是协调这三种关系,寻找一种共同的利益予以保护。

庞德的理论代表的是垄断资产阶级在法学理论上的愿望。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理思想在当时已显疲态,对各项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弊端早已不能维系,更不能符合垄断资本主义对利益的划分要求。垄断资产阶级呼欲一种符合他们利益需求愿望的理论形态在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而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正是在这个时候可以满足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进入 20 世纪后,法律不仅应注意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应强调社会利益,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应代之以社会化的法律。” 22

可以看出,庞德的法学理论只不过是让法律在利益的划分方式及划分原则上有所改变,为垄断资产阶级划分到更多的蛋糕,以适应资本主义在法理上的需求。同时在他的法的理论中,也把利益的划分转化到权利和义务上来,让权利更好地为利益服务,让法律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

庞德的社会法学代表了一种新兴的利益分配方式,他不仅照顾到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还同时照顾到了个人利益。此处的个人利益,不仅代表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且也是广大工薪阶级的利益。他的理论不但可以满足资产阶级社会的需要,而且可以使广大社会的顶梁柱工薪阶层在利益上也得到一定的满足,最重要的表现是使广大工薪阶级获得了社会保障和福利实惠。

可见庞德的法律思想也只不过是对利益分配方式的更新,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利益在法律中的杠竿作用。

综观上述,阶级社会的法只不过是用来分配利益的标尺,标尺上的刻度则只由当权阶级来刻画,并且标上权利和义务的花纹。法律只是利益的趋属产物,没有利益的要求和划分就不需要有法律的存在。历时历代的法学家都只是放眼于他生活的时代,为了适应各时代的社

会发展,创造出与社会相匹配的理论。所以最终也没有跳出也不可能跳出他们的阶级属性,更不可能把阶级利益与法律分割开来。法律只不过是用来侵害利益的工具,这种工具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更新,所以才有了不同时期的法学家对法律和利益关系的不同评析。

法与利益天生来就是被捆绑在一起,不能也不可能把他们分裂开。

“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利益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包括法律的发展方面以及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法律为了顺应一定形势,时代需要作出某些调整、变革。从实际上讲,这种调整和变革是立法者所代表的人们利益的必然要求。” 23

① 《法理学》 张文显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 《西方法律思想史》 何勤华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④ 《法律》 柏拉图 著

⑤《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 著 吴寿彭译 第 199 页 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

⑥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⑦《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 著 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

⑧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⑼《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⑽《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⑾《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⑿《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⒁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⒂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

⒃《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8 卷

⒅《西方法学史》 何勤华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⒆《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 《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1 《西方法学史》 何勤华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2 《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3 《法理学》 张文显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 218 页

江苏警官学院浦口校区法律系·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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