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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与教学方法的选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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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提高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我国司法队伍人员水平以及促进民主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对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和以分数论英雄的考试模式,选择实施能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是必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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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与教学方法的选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教学方法

200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官法》,修改内容主要为初任法官、初任检查官要从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者中选拔。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第1号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查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目前司法改革难以在制度层面上突破的情形下可以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同时,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及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

首先,直接目的或短期目标应该是提高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和检查官的素质和水平。司法不是一般大众都能从事的职业,法律专家的素质也无法依赖民主选举制度而取得。如同汉密尔顿在其《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1].”没有长期系统的学习与培训,不能对法律有精确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就不能进入司法职业,否则就会草菅人命、曲解正义、亵渎法律。因此,任何国家都通过司法考试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我国以前的司法考试是三足鼎立,分别实行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实施,正规严格,为我国选拔了一些高素质的优秀律师。而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由自己组织考核,出于某些利益保护的考虑,试题难度不大,要求不高。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律师的素质高于检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高于法官的不正常现象,而一些优秀的法官由于种种原因又出现倒流,加入到律师队伍。法官是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应该是法律职业金字塔结构的顶层,在中国却成为不受人信赖、为人诟病的一种职业。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曾撰文抨击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合理性并引发了一场闻名法学界的论战,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我国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机制确实存在问题。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将会提高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特别是对法官、检察官的准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提高中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和中国的法治水平都有重大意义。

二、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方向的影响

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放心,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反之,如果法学教育适应了法治建设的要求,尽可能满足不同阶段法律职业部门的需要,就能发挥出积极的反作用。但法学教育到底是一种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认为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就能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2](P33)。”还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3].”实际上,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非势同水火,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法学教育也很难简单地用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予以界定。通常认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其培养目标就是律师;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其实不然,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进入法学院必须获得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不是3年制,而是4+3年学制。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大陆法系国家将法学教育作为大学本科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但本科毕业生并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或检察官职业,还要经过法律职业界主办的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可见,无论是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都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融会贯通而非截然分开。

三、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

如上文所述,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必然对法学教育的方向模式产生重大影响,除了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要坚持研究型的定位外,作为更普遍的法学本科及法律硕士则要以注重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技术为主,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于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来说,它不是仅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但我们以前以理论灌输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却并不能达到这个目标,不能为国家、社会输送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对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值得法学界特别是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反思。

反思以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其弊端主要有:第一,受我国传统教育“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把法学教育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虽然能使学生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缺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第二,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历史发展、概念的争论及一些基本理论。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而纯粹的条文分析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第三,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是一种训政式的、由上而下的“填鸭式”的灌输模式,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老师为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沾沾自喜,学生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老师相吻合而高兴。第四,考察学生能力的方式仍然是书面考试的方法,灵活一点顶多是开卷或写一篇论文。学生死记硬背老师划的范围,以追求高分为最大满足,考试结束过不了几天又忘得一干二净。结果是高分低能,眼高手低。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与国外现代法律教育形成很大反差,例如在美国,耶鲁、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likealawyer)[3].”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七所法律院校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验,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保护协会合作开设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主的“法律诊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学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4].是一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根本目标是吻合的,在有条件实行诊所式教育的地方应大力推广采取此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与以往的“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是不同的,不能用“毕业实习”来代替。因为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第一,实习是学生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诊所式教育的方法中学生是主角,是法律运行的核心,因而必须主动去做。第二,实习不是一门正式的课程,往往缺乏教师必要而有效的指导;而在诊所式教育的方法中,老师的指导是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深入和具有理论高度的。第三,实习往往是随机的碰到案件,学生也往往在案件没有结束时就离开了;而诊所式的教育方法中,案件是有针对性的,学生也能够自始至终的办完案件。

实行诊所式法学教育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二,利用典型疑难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平等对话只是层面意义上的交流,并非诊所式教学的实质和目标。其实质和目标应该是师生相互协商讨论而达到共识,使整个过程都发出不同的声音,不断地刺激彼此的思维,从不同的角度将探讨推向深入。而且始终要坚持以学生为主,老师居于指导地位。通过实际案例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比如如何与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打交道;如何查阅案卷材料,准备证据,撰写司法文书,预测诉讼前途,准备庭上辩论等。特别是一些典型疑难案例,更能丰富学生知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如在南航校园内一货车车主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学生撞死的案件,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有很多,主要包括司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机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如何来计算?学校有没有责任?等等。如果学生能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这样一个案件,可以说抵得上一个月的课堂学习。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都发出这样的感叹“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第三,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仅是教学改革方法的一种,是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而提出并实践的,但它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挑战和冲击并非要完全取消或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引进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过程中,不能以偏盖全、矫枉过正,把它与传统的教学方法对立起来。因为理论性的教学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有的课程是必须要采取这种方法的,如法理学、法制史、司法逻辑、司法论理学等等。即使在美国法学院中,也存在着理论性的教学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很漫长,方法也会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它也要与其他方法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而最终的目标不变,就是培养集理论水平与实践操作能力于一身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2001,(9)。

[2]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曾令良。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定位——我国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2,(1)。

[4]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学方式的魅力[J].法学评论,2002,(1)。

刘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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