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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据展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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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饭无心 浏览量:02023-03-15 17: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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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展示制度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等国家。英美法学家们认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助于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之间的司法资源平衡,以确保控辩双方尽可能做到平等武装。美国于1946年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英国于1996年通过了《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以实际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1980年在罗马通过的《国际刑事法侓规约》,在第六部分法庭审判程序中同样规定了广泛的证据展示,1996年修订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展示也作出了相应的配套性规定,但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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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浅论证据展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证据展示的含义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刑事诉讼发展的产物,在审判制度中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是审判前诉讼一方与被控诉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在我国法学者有其众多的称谓,有的称为“证据先知”、“证据开示”,有的称为“证据公开”、“证据发现”。笔者认为应称为“证据展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双方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控诉方和辩护方之间相互出示、交换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使双方互相了解以前不知道或事前不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具体讲,法庭在辩护方提出合理要求或申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控诉方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方,展示的具体方式是允许辩护方阅览、复制,同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一方将其准备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控诉方予以公开。

二、未设立证据展示制度之弊端

由于没有明确确立证据展示制度,致使控辩双方在对抗制庭审中,都无法在庭审前进行充分的诉讼准备,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有悖于控辩平等原则的现象。

2、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庭审的公平竟争。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辩护侓师的知悉权作切实保证性规定,但对辩护方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向公诉人,展示亦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之前,控辩双方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了解,出于胜诉心里,各自代表的不同利益的诉讼地位、角度,在庭审前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只有通过出示与对方所未掌握的新的证据方式,搞证据偷袭,使庭审形成对抗白热化,让对方在无防备的前提下,措手不及而处于劣势,使庭审调查中的质证或说公平竟争流于形式。

3、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宗旨就是要革除原审判方式下法官职权行为过多,控审不能分离的憋端,以突出控辩两大职能的平等对抗,故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或者说废止了庭审前的实质审查,法官仅对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再是法官在庭审前的审查内容,法官的审查内容只侧重于是否具备开庭的程序条件。由于控辩双方的诉讼能力的差异,法官就不得不求助于更多的积极行为来弥补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不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失去有效的约束。只有突出控辩双方职能的平等对抗,使法官在诉讼中真正处于独立的第三者地位,居中裁判才能达到兼听则明,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

4、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诉讼效率。新的庭审模式中,对证据的采信、采用必须经过庭审中当庭举证、质证,才能成为据以定案的证据采用。避免原审判方式下庭前证据审查,代替开庭审理中的证据形势上的出示,致使庭审走过场的憋端。但是,如果是在控辩双方事先并不可能完全了解对方的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对对方提出的自己预先并不知悉的证据时,需要花很多的时间进行调查才能够确认。涉及案件性质或是量刑幅度的证据,就会造成案件延期审理,最终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

三、设立证据展示制度之必要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方式,当事人主义构造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证据展示制度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重视和肯定。

2、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美国大法官特雷勒说:“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公正主要是实体的公正和程序上公正的有机结合,确保真实的发现,证据展示序,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调查和认真的思考,让辩护人有机会查阅公诉人掌握的证据材料,了解公诉人据以指控的理由和依据,这对于控辩双方实现做好充分准备,充分有效地对证据进行质证,使事实调查的更为彻底和全面。同时,诉讼效率是各国法制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休庭,目标,证据展示制度可以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减少或避免因突然出现的情况而休庭,确保法庭集中而不间断的审理,使法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保证庭审质量。故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专门确立了证据展示制度,但是展示的具体方式和具体内容又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要通过规定辩护人有查阅案件的权利,来解决庭审前检察官证据展示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法侓,从单行制即庭审前控方向辩方展示证据,向双轨制即互相展示证据的方式发展,并将向对方展示证据作为一项义务予以规定;英国的法侓中,对控方展示义务的后果问题以法院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一些规则,如对控方无故拒绝向辩方展示证据,法院可以采用证据排除手段,使该证据丧失证明效力。相反,对辩方而言,辩方如果在控方行使了初次展示义务后,不行使属于辩护证据的义务,他将丧失要求控方二次展示的权利,从而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法官或配审团还有可能因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3、有利于证据的完整性。由于集中的证据展示是安排在侦查基本完成之后庭审之前,在证据展示之前,控方欲提起公诉,依据是案件中的证据和判断,所以,控方意见在一程序上就难免带有片面性的色彩,单方面认为证据完整观点正确,证据展示后,通过对辩方证据或意见的审阅听取,控方对案件中的证据就会重新判断,并将得出更为客观的结论,使控诉证据更具有完整性。

四、设立证据展示制度之我见

当今世界无论是英美法系传统上采取当事人主义机构的国家,还是大陆发系的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构造的国家,关于证据展示制度确立利弊之争的基本结论是利大于弊,在当今世界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越快越受到重视和肯定,在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方式在1996年前基本采用职权主义方式,即纠问庭审模式,即将起诉书及案卷证据在起诉前一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以法官为主要诉讼中心,负责主持程序,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出示证据,公诉人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辩护人也只有发表辩护意见,法官在调查方面,拥有决对主导作用,形成先定后审,判审分离的现象,使律师行业与公。检。法三机关相对形成对立,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辩护人及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力被剥夺。随着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国的法庭审判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引进了对抗性质的控辩式庭审机制,并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如对公诉方向法院移送的材料范围的限制规定,又如《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了解的程度范围;在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归纳起来,上述的规定只是单方面规定了公诉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但是对辩护方在开庭前向公诉方展示已取得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证据和内容,法律却未作规定。为此,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构想,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制化发展的进程:

1、规范展示主体。首先,具有公诉人身份的检察官是展示主体,这是控辩公平对抗的必须。公诉人同时也辩护方证据展示的接受方,其次辩护方是展展示的主体。辩护方应当包括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委托辩护人。因为案件当事人本身具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证据展示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也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又是辩护人,公诉机关展示证据的对象也就理所当然面对案件当事人和其委托的辩护人,他们均有权获悉公诉方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只把辩护律师作为展示主体,那么对因种种因素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与立法原则相违悖的,再次,法官是展示的主体。法官主持展示的进行,及时受理或听取各证据展示参与主体的申请,对控辩双方证据进行司法审查,并予以裁断。

3、规范公诉机关向辩护方展示证据的范围。根据诉讼真实、公正的理论要求,公诉机关向辩护方展示的证据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用于证实起诉书指控罪犯事实的证据,即公诉方认为是非主要案件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有可能被辩护方用来支持辩护成为辩护内容的依据,基于诉讼平等真实的理论要求,而应展示的证据是指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总的来说,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先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庭前证言,被害人的庭前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对于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具有法定、强制展示的性质,因为这部分证据最终是要公开的,所以这部分证据展示也就无需设立例外规定,设立了也没有实际意义。对于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展示,笔者认为应当设立例外规则,但是应有明确地限定范围和限度。这种例外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公共利益豁免”意义上证据。即诉讼中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有明确地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对其它案件的侦查、侦破,可能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材料,涉及卧底警察身份保护的证据材料,涉及检举、揭发人身份的证据材料等,公诉机关可以不予展示。但这些证据的基本内容在即要保密,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要让辩护方知悉证据的基本内容这个前提下,或说明不展示的理由,或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辩护人,对于这些证据的适应性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以便法官能将这一例外未以展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来定案。二是属于“工作成果”例外规则意义上的证据。所谓工作成果是劳动成果,即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报告、备忘录、案件的研究、讨论、请示报告及结论,以及定案所参考的内部文件灯等,这些证据不应划于必然展示的范围内,设立此例外规则保证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思维过程,反映公平攻防基本理论,也是对公诉方能力利益的尊重。

4、规范辩护方向公诉展示证据的范围。辩护方在公诉机关展示证据后,应当向公诉机关展示其所掌握的证据,但展示证据的范围,目前法学者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就全部展示;另一种观点是展示案件当事人犯罪构成事实要件,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案件事实与行为人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等证据。

胡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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