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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1)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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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浅 浏览量:42023-03-15 18: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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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法目的/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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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提要: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商标法有其特有目的。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中表述各异,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的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目的方面,应当说是基本相同的。本文将从商标法的目的入手研究商标法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 商标法的目的

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而商标保护原理却与专利和著作权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不过,商标法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而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和目的。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使两者的利益在商标法中各得其所。当然,基于商标权客体与专利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性质,商标法的目的在具体表现上有着自己的独到特点。如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众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利益。在认识商标法目的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

商标法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如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通过商标保护、管理和在确保商品及服务质量基础之上的对商标信誉的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商标法的根本宗旨。由于商标法确保的利益主体尚包括商标权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对手,商标法的目的还体现为促进有效的竞争。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这也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有关商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都是围绕商标专用权而展开的。商标立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即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商标专用权予以确认,并在使用和管理上予以切实保护的法律基本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是必不可少的。第一,保护商标专用权是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则,调整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一般手段。如果不确认和保护,假冒和仿冒等各种破坏他人商标标识识别性的行为就会猖獗,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无法区分,从而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是维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须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监督商品的质量,实现市场经济真正的等价交换,而这是在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第三,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促进我国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在形式上体现的是商品信誉,在实质上体现的则是企业信誉。保护商标专用权就能在法律上对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劳动承认差别。承认这种差别,就能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名牌战略,因而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标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体现为商标立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这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商标立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消费者是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失去了消费者和消费需求,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将会失去动力,商品销售无从谈起。

商标法之所以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重要目的,是因为商标与消费者具有特别密切的联系,通过确保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欺骗,才谈得上商标法的其他一切价值目标。否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失去意义,商标法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也无从谈起。甚至可以说,消费者行为是商标法建立的基础。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在消费者的利益中,这是一个牢固的法律原则。通过商标作为媒体对作为购买者的公众的保护的强调,保护消费者的主张与商标法是一致的。

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动机和目的。不过,商标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保护上,利益的重心还是偏向于后者的。从商标法的结构可以看出,主要的利益是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厂商关注的是其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被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以及在商标中的实质性的投资不被损害。这种保护的重心不是消费者,是因为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毕竟是通过规制商标侵权而产生的误认误购行为而间接实现的。各国的商标法也没有明确地赋予消费者根据商标权保护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任何权利。以我国为例,当消费者因为商品原因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加以救济。不过,也不能因为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这种间接保护而否认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商标法毕竟与消费者利益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离开了对防止消费者被混淆或欺骗的保护,商标法存在的意义将是成问题的。有判例指出,“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保护的原理相一致,为了确认商标侵权,原告必须寻求它旨在获得保护的商标的有效性,并且需要证明被告近似商标的使用可能产生混淆”,[1]这体现了防止消费者被混淆在商标保护中的重要性。

(三)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

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制止不正当竞争,也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目的。现代的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确保商品质量一致性的作用。在这种作用的基础之上则形成了厂商的商标信誉。厂商凭借商标信誉,特别是通过创立驰名商标,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光顾自己的商品,达到占领和扩大市场、击败竞争对手的目的。商标就其本义来说,只是区别不同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但它与企业联系起来后,作为企业开拓产品市场的先锋,其含义已经远远超过了产品或者服务标记本身,而成为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信誉、知名度的载体,凝结了厂商投入的智慧、心血和投资,构成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并成为开拓市场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2]商标被认为是“商战利器”,保护商标的商标法具有促进竞争的目的。当然,商标本身只是一种市场符号,通过商标实现促进竞争目的的实现要看它在市场中是怎样被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战利器对其所有人的价值来自于它被投入使用,而不是直接来自于法律的保护。

从促进竞争的角度看,商标法中的商标的区别性功能为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提供了一种手段。商标通过赋予消费者选择的能力而成为一种增进竞争的设计。商标区别了竞争者的商品。商标作为商品的一种特定符号,这种符号建构起了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桥梁。商标也是消费者把产品和厂商联系起来的手段,是识别产品的一种手段。消费者是使用商标来识别产品,排除他们不需要的,并识别他们再次需要的产品的。成功商标的声望能增加厂商的市场分享。

市场竞争的本质是竞争性产品就其自身优势获得公众认可的能力,没有商标,竞争性产品的公众识别和认可将很难进行,并且,当消费者购买商品而无法获得有关识别产品的信息时,将不会存在有意义的竞争。这些识别手段即依赖于商标法的建立。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产生的商标认知和商标情结,使消费者能够光顾于某一特定的商标商品,从而进一步激发生产者进行这类商标产品的生产。仅仅是作为一个纯粹的商品来源的指示器,商标允许消费者在竞争性商品之间做出区分,商标的区别性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竞争性选择提供了可能,这反映了商标的竞争本质。确实,商标服务于促进有效竞争的公共利益目的,使得在一个复杂、非个人化市场中有效的竞争成为可能。

从竞争的角度看,商标的基本目的是便利于竞争性的商品的流通,通过增进竞争而提高经济效益,而不应该被作为反竞争行为而受到攻击——商标固有地限制了自由竞争制度。商标本身也促进了竞争,特别是作为有效的市场准入的设计时。竞争者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他们通常对现有产品的不同品质确定不同的价格,对不同的市场进入渠道采用不同的商标。从商标促进竞争的角度看,商标可以被厂商作为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手段。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已成为现代厂商的重要策略。

由于商标本身不是市场,而只是一种标记,商标作为一种竞争手段需要由厂商不断地投资以培植商标信誉。一个由商标引导的成功的产品是在商标的作用下将竞争性产品引入市场的。成功商标获得的市场优势正表明,商标促进了有效的竞争,这对消费者利益是有益的。

二 实现商标法目的的利益平衡机制

对商标法目的的分析表明,商标法服务于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促进有效竞争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商标法目的体现的利益平衡的机制主要是,商标权人、消费者、商标权人以外的生产、经营者等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和商标权人以外的市场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性利益的平衡关系。就商标权人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来说,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的保护与促进消费者利益是一致的、相互联系的,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骗的利益就是建立在商标专用权的充分保护之上。另一方面,商标权人通过销售商标商品的利益也离不开对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骗的利益的保障。商标专用权保护越充分,消费者利益实现的程度也越大,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才越能被满足。

如果商标专用权保护不力,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骗的利益将受到影响。或者,当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发展到对消费者利益构成威胁时,将出现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失衡——通用化商标的保护就是一个例子。通用化商标由于它变得如此成功以至具有反竞争效果,这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商标权人的竞争者来说都有害。在出现商标通用化的情况下,商标的保护就应受到严格的限制,甚至被取消。这样才能维持商标法中利益平衡关系。

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一种阻止竞争对手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专有权,商标保护必然是对市场竞争对手销售商品构成障碍,因而从商标法的目的来说,促进有效竞争必须平衡商标权人与商标权人以外的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围绕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营销的竞争性利益的平衡。为实现商标法的上述目的,这种竞争性利益的平衡是非常必要的。实际上,商标法已设计了很多的具体制度实现这一平衡。如商标显著性要求就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商标法既要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构成不公平的垄断。可见,商标法中涉及竞争性利益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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