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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犯罪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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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拾梦 浏览量:02023-03-15 18: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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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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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浅析受贿犯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一)受贿罪的概念

什么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主要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一般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大的争议。然而在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上面我国学术界有着较大的争议,分别是以下六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第二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三种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四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第五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六种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四)贿赂的范围

(五)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

与大多数故意犯罪一样,受贿罪也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就受贿罪而言,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区分又有所不同。至于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刑法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从受贿人的承诺时算起,其中,索取贿赂的应从实施索取贿赂行为之时开始;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作为标准。[2]按照我们的理解,受贿罪是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为内容的罪种,因此,只要收受或者接受了他人的利益,其廉洁的义务和形象就会被现实的危害着。就此而言,受贿罪是以实际上的获取财物为既遂成立要件的结果犯。显然,第一种观点不适当地扩大了受贿既遂的范围;而第三种观点又人为地缩小了受贿既遂的成立范围,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在我们看来,已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在实际上获得了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构成了现实的危害,从而构成既遂;反之,行为人虽然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则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尚未造成现实的危害,从而属于犯罪未遂;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后,在获取财物以前自动中止其接受或者索取财物行为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的危害也因此终止,属于犯罪中止,如已经向他人要求给付财物的,由于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中止索要行为的。为受贿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如为索取他人财物而寻找中介人、介绍人的,等等,均属于犯罪预备;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则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施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如在寻找中介人、介绍人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制止预备行为的。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过去曾经担任但现在已不再担任的某种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在还未担任但将要担任的某种职务上的便利。对于这两种情况下的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外国刑法中有事前受贿与事后受贿罪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仅指利用现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1、受贿罪中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曾在事前承诺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是对相对人给付财物的报酬,因此,不管行为人在实际上是否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都完全符合现行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立法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作出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基于此承诺而接受相对人的财物或者意图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再接受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当然,行为人作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必须与所接受的财物具有因果关系,即接受财物是原因,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结果,没有相对人的给付或者承诺给付财物,行为人就不会承诺为相对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作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不是他人给付财物引起的,即非法接受财物与承诺没有因果关系,就体现不出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从而也就不成立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承诺所构成的受贿罪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接受财物在先,作出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在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般是会履行承诺的。但不管行为人在实际上是否履行承诺,只要有这种承诺并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受贿罪;二是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在先,而接受财物在后的。对此,行为人一般也是会履行承诺的;但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相对人也交付了财物,但由于案发或者其他原因,而在实际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种情况也构成受贿罪;三是接受财物与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同时发生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在接受他人财物后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注释: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第636页.

[2]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第695页.

[3] 蒋无清.利用第三人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问题探讨.人民检察,1989,(4).

[4] 高铭暄.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第60页.

[5] 周其华.严重经济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41—42页.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3] 蒋无清.利用第三人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问题探讨.人民检察。

[4] 高铭暄.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周其华.严重经济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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