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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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刑法理论在对绑架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方面争论较大,主要理论上有“单一行为说”和“复杂行为说”两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而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现了对人质的控制的,或者偷盗了婴幼儿的,即实现了绑架罪的既遂。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属于绑架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帮助行为。在他人实际控制人质以后,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只有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的,才构成绑架罪,而出于其他目的的,则不构成绑架罪。这明显不当,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 绑架罪在实质上是一种恐怖犯罪,这主要体现在犯罪人控制人质后实施向他人提出重大不法要求而制造恐怖气氛。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刑事立法均将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行为规定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我国刑事立法也应采用这样的立场。根据以上考虑,建议将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修改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他人对于人质人身安全的担忧向其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处……”;“偷盗婴幼儿,利用他人对于婴幼儿人身安全的担忧向其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以绑架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绑架罪;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不法要求
目录
一、关于绑架罪的客观要件的争议―――――――――――――――――4页
二、绑架行为单一性是区分绑架罪即遂与否的关键――――――――――7页
三、勒索财物或者提出要求的行为在绑架罪中的地位和作用――――――8页
四、关于完善绑架罪的建议――――――――――――――――――――9页
根据以上分析,勒索财物或者提出要求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那么,这些在绑架案件中犯罪人“往往会实施”的行为在绑架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呢?依据实施行为的内容,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的以强制手段控制人质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直接对人质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以控制人质的人构成绑架罪的实行犯,除此之外,那些在他人控制人质以后对人质实施的同类行为,或者转移人质,看押人质以防止其逃跑的行为,同样直接侵害了人质的人身权利,在实质上与最初的绑架人质的行为没有什么区别,实施这类行为的人应该视为绑架罪的共同实行犯。在他人控制人质以后所实施的提供信息、提供食物、提供转移人质或者看押人质的工具,教唆防止人质逃跑的方法等等行为,都不是直接作用于人质本身,没有直接侵害人质的人身权利,都是绑架罪的帮助行为,实施这类行为的人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向人质的亲友或者有关组织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不是直接作用于人质人身的行为,也不是其他控制人质以防止其逃跑的行为,与人质的人身权利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我们不能以其是实现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特殊目的为由将其视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这类行为的人不能构成绑架罪的共同实行犯。但是,这类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其有助于绑架者实现早已确定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对于绑架者继续非法控制人质行为在心理上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我们认为,这类行为在绑架罪中属于帮助行为,是精神帮助行为。帮助者如果与他人在绑架行为实施前通谋,根据共同犯罪的分工而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构成帮助犯,所发挥的作用较大,仍以从犯论处;帮助者如果与他人在绑架行为继续过程中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构成帮助犯,是单纯的事中帮助犯,发挥的作用较小。
四、关于完善绑架罪的建议:
我国刑法中对绑架罪规定的是非常严厉的法定刑,其法定刑幅度的下限为十年有期徒刑,其结果加重犯所配置的刑罚为为死刑。在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普通刑事犯罪中,仅仅有劫持航空器罪的法定刑与绑架罪相当。由此可见,在立法者看来,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成立绑架罪有三种情况:其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其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其三,以向第三人或者组织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绑架人质。也就是说,以强制手段绑架他人,无论出于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目的,均可以构成绑架罪;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只有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才构成绑架罪;出于利用他人对婴幼儿人身安全的忧虑而向其提出勒索财物以外其他要求的,不构成绑架罪。然而,出于其他目的(排除出卖和收养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与出于其他目的绑架有反抗能力的人相比,同样可以造成恐怖气氛,犯罪人的目的甚至可能更加容易实现,其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把出于其他目的(排除出卖和收养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排除在绑架罪之外,应在刑法中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绑架罪。鉴于刑法为绑架罪配置了非常严厉的法定刑,有学者指出对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尽量作限制性解释,使绑架罪的认定与严厉的法定刑相称]。绑架罪主观上应当是以勒索巨额赎金或者其他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对此,笔者深表赞同。为此,建议在修订时,将提出的要求明确限定为“重大不法要求”。从逻辑角度而言,“提出重大不法要求”包括了“勒索巨额赎金”。
综上所述,建议将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修改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第三人对于人质人身安全的担忧向其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处……”;“偷盗婴幼儿,利用他人对于婴幼儿人身安全的担忧向其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以绑架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祝铭山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04年8月
2、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年版
3、陈兴良著 《刑法适用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4、张耕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05年3月
5、马克昌 《刑罚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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