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精心策划的“离婚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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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中有假的离婚游戏笔迹鉴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今年31岁的秦某是南京市某高校的青年教师,比她大两岁的刘某是当地一家外企的部门经理。秦某和刘某是大学同学,由于两人共同出国发展的愿望,读书的时候他们格外努力,长期相互支持鼓励,惺惺相惜的他们很快成为志同道合的情侣。
不幸的是,毕业当年两人出国的愿望都没能实现。刘某通过招聘,进入外企工作,而秦某则留校做了一名辅导员。毕业半年后,在家人催促下他们举办了婚礼。婚后两人仍想着出国的事,所以一直没要孩子。
深爱着丈夫的秦某当然不愿与丈夫离婚,但她灵机一动,如果嫁给这位美国人就可以获得绿卡,然后和理查德离婚,再和刘某复婚,这样刘某也能顺理成章地获得绿卡,如此一来两人就可以定居美国。想到这里,秦某不禁为自己的“天才计划”兴奋起来。
打定主意后,秦某迫不及待地把想法告诉了大洋彼岸的刘某。让秦某感到意外的是,电话那一端的刘某犹豫了,他对秦某说要再考虑一下再作决定。可性情急躁的秦某似乎一分钟也等不及了,她一天一个电话打给刘某,催促他早作决定,否则“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秦某的频繁来电,似乎容不得刘某多想,于是,刘某咬了咬牙同意了。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秦某给刘某寄了份签了字的离婚协议书,准备抽时间回国,与刘某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拿着秦某寄来的离婚协议书,刘某又仔细琢磨了一遍事情的经过,他觉得在这件事上他自始至终没有“主动权”,如果秦某假戏真做,离婚后不与他复婚,他岂不是百口莫辩?为此痛苦不堪的刘某把苦恼告诉了几个关系不错的朋友,有朋友开玩笑般地建议刘某,找个酷似秦某的女子冒名顶替妻子,到民政部门办假离婚手续。如此一来,如果秦某失信不再与刘某复婚,他就可以秦某本人未与其实际离婚为由,状告秦某“重婚”。
没想到朋友的一句戏言倒让刘某心中豁然开朗。于是,刘某心中有了自己的“如意算盘”。他先告诉秦某,不必亲自回国办离婚手续,谎称自己在民政部门有熟人,只要有了秦某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他一个人在国内就可办理。这样可省掉一笔往返费用。秦某听了,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接着,刘某请了几个朋友,四处为其物色酷似秦某的“临时老婆”。先后“面试”了20多名女子后,2005年初,一名长相、身材、气质都酷似秦某的女子被刘某选中。但该女子开出的条件是,事成之后,刘某要付给她1万元作为酬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确定了5000元的酬金。几天后,刘某与他的“临时老婆”一起,带着秦某的身份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当然,为了防止日后生变,自作聪明的刘某没有用秦某亲笔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和离婚手续上秦某的名字他都统统让“临时老婆”代签了。
让秦某意想不到的是,当她拿着刘某寄来的离婚手续与理查德去登记结婚时,美国相关部门竟不承认秦某的这套离婚手续,工作人员告诉秦某,要证明自己已经离婚,就必须拿到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这对秦某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为了尽快实现她定居美国的愿望,这次她没有通过刘某,而是自己直接把离婚诉状连同刘某给她的离婚手续,一起寄到南京市玄武区法院。
得知事情真相后,法院驳回了秦某的离婚诉讼。
一杯难咽的自酿苦酒
事情暴露后,刘某在秦某的强烈要求下,重新回到民政部门,以离婚签字人不是秦某本人为由,情愿接受经济处罚,请求民政部门撤销原先那份离婚协议。但民政部门以自己无权撤销已经出具的离婚协议、无法证明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究竟是不是秦某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第三人刘某在法庭上也一再声明,与他一起去办离婚的并非秦某,而是他人顶替,原因是怕“麻烦”。由于证据不足,无奈之下,秦某向法院申请,对离婚签字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法院宣布休庭,待笔迹鉴定有结论后,择日再审。
这可急坏了秦某和刘某。“我们到现在都不知道自己是离婚了,还是没离婚。只希望法院尽早判决,无论结果怎样,我们都支持,胜诉了就到法院再离一次婚;败诉了,就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手续有效。”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刘某和秦某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但这个结果并没有让他们高兴起来。原本海枯石烂的恩爱夫妻在经过离婚事件之后,关系变得异常尴尬。而这场假离婚的闹剧,在成为人们街头巷尾议论焦点的同时,也成了夫妻之间巨大的隔阂。 法官答疑:“跨国夫妻”该如何离婚?
本案当事人为了完成跨国离婚的心愿竟荒唐地使用“调包计”,在谴责其违背道德常理的同时,也对特殊的“跨国夫妻”离婚问题产生诸多疑问,以下是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的张副院长对本案的法律问题做出的解答。
问:同是中国公民的夫妻,如果一方因探亲、考察或者学习等原因居住在国外时,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答:单从离婚方式上来讲,夫妻双方既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也可以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本案中由于秦某打算离婚后与美国人理查德再结婚,这涉及到离婚认证的程序,由于美国法律规定,只认可外国公民的离婚判决而非离婚协议。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问:有瑕疵的离婚证该由谁来撤销?
答: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登记机关没有撤销离婚登记的权力。即使是任何一方在该离婚登记上有欺骗行为,也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问:本案中,民政局该为冒名顶替的离婚行为担责吗?夫妻二人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答:如果民政局的该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受害人可依法向民政部门提起国家赔偿。夫妻二人中,因一方找人冒名顶替离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物质赔偿。
问:冒名顶替的离婚行为有效吗?当事人如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签字离婚,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必须双方到场,双方自愿。冒名顶替的离婚行为不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然无效。
当事人如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