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尽管鉴定结论具有鉴定资料、鉴定手段与方法、鉴定标准、鉴定人作出判断依据等方面的客观性,但鉴定结论是鉴定主体(鉴定人)的认识结果,是主观对客观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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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审查质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鉴定结论具有五个基本法律特征:1、决定和委托鉴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2、鉴定客体(或鉴定对象)仅限于获得法律认可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未经认可的专门性问题尽管具备法定鉴定条件,其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证据资料。如我国现阶段的警犬鉴定结论(或气味鉴定结论)司法心理鉴定结论;3、鉴定主体必须是具备鉴定人资格并获得法定机关授予执业证书的自然人; 4、鉴定程序必须符合三个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据资料的条件;5、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实体真实的条件。所谓实体真实是指鉴定对象、鉴定对照资料的来源与条件要客观真实,鉴定手段、方法要科学有效,鉴定依据要充分。
一是办案人员的自己质证,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质证审查鉴定结论方面的基本素质。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鉴定结论的质证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办案中经常所涉及学科(比如作为广义法学中的法医学及其它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等等。二是通过专门问题的咨询。通过咨询不仅可以让办案人员正确理解鉴定文书传递的相关信息,了解有关细节,增加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的信任度,还可以增长办案人员相关方面的知识,积累经验。三是通过法庭质证,论证和辩论核实鉴定结论。这也是证据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的最后一道关口,相对来说要更加严格一些,它不仅要求依法定程序出示、查证,更应该要求鉴定人出庭认证,接受质询和提问,对于专业知识作一些具体解答。在我国法律中也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制度,只是目前我国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还很少,要普遍实施还有各种各样的障碍。
第二是鉴定过程的质证。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看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被告委托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职权可以主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送交的检材或样本,以及原始材料是否客观、全面、真实可靠,有无遗漏和缺失;相关检材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比如病情材料中的伤口长度与实际长度的比较,X光片或CT片的报告单结果与实际读片的结果是不是一致,这些应该在鉴定书上反映出来。有时个别医生为某种利益驱动,片子所显示的结果与报告单上写的结果并不相同。
第三就是质证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检验方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其中检材和检验记录是基础,应审查其客观性、真实性。检验方法是保障,应审查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分析说明部分尤为重要,应重点审查。因为它主要说明的是通过这些客观条件和科学的方法,如何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整个鉴定过程的高度浓缩和鉴定书的精华所在。在法医学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应包括检验到的客观情况、收集到的文字材料、作过的物理学检查,通过这些得出的法医学诊断以及为什么这样诊断。据此又依照什么鉴定标准,为什么用这个标准,最后得出一个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其逻辑性是很强的,它是检验鉴定文书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重要保证。在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其推理的逻辑性、分析的合理性,因果关系是否清楚,运用标准是否准确得当等。审查鉴定书的结论部分应着重看有无与案件事实明显相矛盾的地方,鉴定结论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鉴定结论是否按鉴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的,有无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为依据,鉴定人之间有无分歧意见,鉴定结论是否注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另外,还须注意到鉴定书的结尾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以及多页鉴定书是否加盖了骑缝章,鉴定书文字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特别是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更要进行认真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
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许多人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混为一谈,从而导致一些鉴定证据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证据的适用性等价值均较低,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甚至出现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目前,许多人,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一些办案人员对什么是“医学鉴定”、什么是“法医学鉴定”还未完全区分清楚,把两者混为一谈。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医学鉴定”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上法律的适用和提高。 法医界的权威著作《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界定:医院的医生作鉴定应签名为“医师鉴定人”,以利于与“法医鉴定人”相区别。可见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审查质证证据是判断证据和采信证据的前提。在崇尚科技的今天,鉴定结论被誉为“证据之王”,因此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质证更应该严谨,认真,因为毕竟其专业性较强,对于大多数办案人员要判断其可信度还是有相当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质证鉴定结论这一环节存在着不少问题。大多数办案人员对于鉴定结论一般都不审查质证,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出现问题就推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以至于鉴定人一出鉴定结论后就不管了,鉴定错了也不知道,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进而滋长了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科学和实事求是的不良作风。另一极端就是凭办案经验和职权随意取舍鉴定结论,或者反复重新鉴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以上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质证作一些相关的讨论说明,希望对有关办案人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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