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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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护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工伤职工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残鉴定后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工伤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依照护理等级分别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对1999年底以前发生的工伤,原已享受工伤护理费的因工致残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仍需要继续护理的,其工伤护理费按重新评定的护理等级,分别按当地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提高后的工伤护理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工伤护理费实行定期调整方法。享受工伤护理费的职工,其护理等级原则上每3-5年评定一次。不参加护理等级评定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发工伤护理费。
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工伤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工伤护理费由企业自行支付。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1]17号)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参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后能否进行工伤鉴定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24号)
执行日期:2000年3月7日
辅助器具费用的报销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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