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面来说,需要进行相关的伤情鉴定的话,要根据相关的鉴定程序进行,那么伤情鉴定,一般是指受害人被受伤的程度,也需要有相关的侦查机关立案,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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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司法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1、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2、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3、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4、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5、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6、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伤情司法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