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语:在关于不予颁发司法鉴定的执业证书的情形是由哪些呢?这些情形是怎样进行把握的呢?需要进行哪些内容的详细分析,下文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析,感谢你阅读下文。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情形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情形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d20130438d0f6b72534a226f17f071d
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情形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执业证书无效,并予公告。
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情形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情形。
【释义】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 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