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晚,果农陈兴和、李解香在广深铁路总公司平湖林场租种15.115亩林地树苗部分被人拔除,使纠纷进一步升级。南方都市报记者徐文阁摄 奥一网讯 今天是新中国的第58个国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选择在这个日子正式施行,被外界解读为自有强烈的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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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资产评估相差54倍 两告国土部门败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历经13年间8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草案。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公开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进而对于私有财产和国家公器的界限,廓定了相对明晰的界限。
物权法立法期间的13年里,围绕着这部法律的争议纷繁复杂,凸现出这部法律所隐含的重重理想和背后的冲突。后物权法时代,人们对这部法律的关注,也早已经超越简单的法律层面。
然而,物权法终究是一部界定财产的法律,无论它被赋予多少上关家国政治的宏大意义,之于每一位市民,它的影响首先将直接地表现在如何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上。
经过27年的快速发展,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市民的财富积累和公民权力意识的觉醒,也已经超越全国大多数地区。选聘物业,小区车位优先,拾金有偿……一个个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约定,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将逐渐成为人们日后定纷止争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影响你我,改变生活。本报今日起选取与市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八个焦点,通过民生视角真实案例,试图解构出后物权法时代,这部法律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改变。
这场纠纷长达3年时间,超乎了李陈二人的想象。如今《物权法》实施,有律师认为这部法律中“公私财产,同等保护”的理念,对于处理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果农的补偿,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差悬殊
政府征用林场补偿果农3万元,而资产评估则为162万余元2003年4月,香港人陈兴和和潮汕人李解香与广深铁路总公司平湖林场签订协议,租种林场位于龙岗区平湖白泥坑铁路林场的15.115亩林地,租赁期到国家征用为止。此后,二人开始投入资金购买树苗进行栽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补偿方案中,35618平米的土地作价补偿款高达64.6773万元,与此同时,对于面积15.115亩的果苗搬迁费仅为3万元。
按照补偿方案,陈兴和和李解香能够获得3万元的补偿款,国有企业的广州铁路集团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则能得到余下的61万元中的绝大部分。
由于对国土局的补偿金额不满意,2005年7月,陈兴和委托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5亩林地上的苗木做了资产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书结论为,这批苗木总价值为162.3676万元,是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赔偿金3万元的54倍之多。
“当初征地时我们都有录像和照片,林农存在抢种行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征地办负责人曾对记者表示,由于林农和林场的协议不规范不具法律效力,国土局只和广深铁路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两次败诉
果农申诉三年,两次状告土地主管部门以失败告终
此后长达3年的时间里,李解香和陈兴和开始通过各种途径申诉,过程之漫长,却超乎二人此前的想象。
同年1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作为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对被收回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补偿安置决定,属于其法定职权。维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李解香和陈兴和仍然不服,继而在2005年12月14日,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辖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张士明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告上法庭。2006年7月13日,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原告不是被告补偿安置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我相信法律,所以一直都要告下去。”今年2月初,在和测量公司保安发生身体冲突后,李解香对记者说。随后,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过今年7月,深圳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合适补偿
果农败诉后,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作出了合适的补偿
无论是在行政复议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广深铁路集团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均是作为第三方或者第三人,在此案中有着特殊的作用。
2003年,李解香和陈兴和与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下属的深圳市鹏铁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山地租赁合同》,租用山地种植作物。
在法院判决书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认为,李解香和陈兴和向国土房产局请求安置补偿“毫无法律依据”,原因是“李解香与鹏铁公司是否存在租赁合同,与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无关。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国土房产局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算是妥善解决了,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给了我们合适的补偿。”昨日下午,李解香告诉记者,法院两度判决他们败诉之后,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他们进行了合适的补偿,目前粮库工地已经开始勘测施工。
■律师解案
“果苗和林木作为果农的私人财产,肯定是需要得到补偿的。”昨日下午,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明认为,尽管果农不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是果农在和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租赁协议之后,其投资收益属于合法收入,理应得到合理的保护。
陈旭明律师分析,《物权法》没有对于此类补偿作出具体的条文规定,不过《物权法》中“公私财产,同等保护”的理念,对于处理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果农的补偿,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专家解读
“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是物权法起草工作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名词解释
国有财产:《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集体财产:《物权法》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私人财产:《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相关条款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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