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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思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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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一直是世界各国保险学和农业经济学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方面是由于风险的承受者是在各国都属经济承受力相对较弱的农民,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农业保险是帮助农民稳定其农业收入的有效方法之一。另一方面在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比如旱灾、洪灾、雹灾、虫灾等等,而且农业灾害的影响面往往较大,因此,一般来讲农业保险所承保是可保险程度相对较低且影响面较大的风险。这使得农业保险风险有区别于其它保险风险的特性。所以,建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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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思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一、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本文的研究背景

农业保险一直是世界各国保险学和农业经济学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方面是由于风险的承受者是在各国都属经济承受力相对较弱的农民,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农业保险是帮助农民稳定其农业收入的有效方法之一。另一方面在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比如旱灾、洪灾、雹灾、虫灾等等,而且农业灾害的影响面往往较大,因此,一般来讲农业保险所承保是可保险程度相对较低且影响面较大的风险。这使得农业保险风险有区别于其它保险风险的特性。所以,建立一套健全而又适合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就中国而言,农村人口相对较多而收入较低。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1年中国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数的62.30%。当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0元时,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2366.0元。不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二分之一。这样,关注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意义不可低估。农业保险作为帮助农民稳定其农业收入的有效方法之一,在中国本应有较大的需求和较大的发展市场,事实却正好相悖。长期以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而且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办以来,险种及保费收入都逐年减少。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60多个险种降到现在的不到30个。而2002年保费收入为3.3亿元,仅占公司保费总收入的0.6%,比上年下降了2096。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应积极发展其农业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中国政府、保险学界及保险公司、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基本共识。2004年,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以及给予法国安盟保险集团(Groupama)在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许可正说明了此。

中国的农业保险为什么会如此不景气?其表面原因:一是农业保险亏损严重。以1999年为例,据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字,1999年中国中外资保险公司各种保险综合赔付率(Loss Ratio,保险赔款和保费收入的比值)是36%,而同期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是77%。农业保险的劣势显而易见,商业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承担此项亏损。二是中国保险市场虽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可发展空间仍然很大,许多分支保险市场(如人寿保险市场)都还存有一定的效益空间为各家保险公司所分享,由此造成保险公司愿意发展赢利好的险种,而不愿承担如农业保险这类管理成本高,亏损风险大的保险业务。三是农民收入低,除去基本生活开支,余款不多甚至没有,对需要提前提交保费以防备未知风险的农业保险还不充分理解,保险意识不强。加之其灾年依赖救济的心理,造成他们的投保积极性不高。

但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中国农业保险之所以不景气的实质原因还在于中国农业保险的体制。长期以来,中国农业保险的形式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没有其它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正是农业保险的这种体制造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停滞甚至后退。那么,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应如何发展呢?对此问题,我们从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3年召开的“中法农业保险论坛”上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保监会的思路。吴定富主席说,“保监会将积极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多种组织形式,既抓紧研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可行性,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也要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保监会还于去年底提出了五种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并表示要力争在一到两年内,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我个人认为,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走多种组织形式相结合的道路正是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之所在。就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问题,受篇幅限制,本文将仅集中讨论两点:一是关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一形式。二是强调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加大政府介入的必要性。

二、充分重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作用

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operative)的保险形式是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保险形式,它与一般股份制商业保险的最重要区别在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另一个类似于相互保险公司形式的还有相互保险合作社(reciprocal)的保险形式。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其一,管理体制上的差别,前者有一个类似于商业公司的管理群体,后者则雇佣代理人进行管理;其二,资本积累量上的差别;前者有一定的资本积累量,后者则没有。由于这些差别不影响本文的论点,本文将不区分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合作社,换句话讲,当我们建议相互保险形式的时候,它也可能联系于相互保险合作社的形式。

归纳起来。相互保险形式,比较于商业保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相互保险公司由子公司的投保人也是其所有者,因而理论上不存在商业保险运作中投保人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由这类利益冲突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理论上不再存在。但由于投保人往往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相互形式失去股份制形式的市场监管等原因,投保人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中突在相互形式中更为突出。两种不同利益冲突的结果是市场分段的形成。换句话说,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保险分支,而相互保险形式更适用于管理者的权限相对受限的保险分支。值得一提的是,实证研究发现在农场所有者的多风险保险分支中,采用相互保险形式的公司明显多于股份制商业保险的保险形式。

第二,相互保险形式有利于不对称信息问题的缓解。其原因是由于许多合作组织起始于邻里之间,大家彼此了解,相互熟悉,比较于商业保险形式,任何形式的欺骗都更容易被同属一个组织的邻里所发现。相互保险形式中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相对较轻。另一个基本事实是,经验研究显示相互保险形式往往产生于低风险者之间,因为当商业保险市场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而要求较高的保险费时,低风险者因不愿意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而离开或不进入市场,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的结果是低风险者走到一起成立自己的相互保险组织并彼此分担风险,所以逆选择问题得以缓解。

第三,相互保险公司不以创造利润为最终目的,参与者之间的共同的利益是以分担风险的形式来降低个人风险。所以公司的活动往往不限于分担风险,常常在降低风险和防止灾害发生上加强成员间的其它方面的合作。比如,提供成员新技术和新方法,促进成员间的合作以减少灾害的发生和在灾害发生时减少成员的个人损失。这一点,日本农业互助保险协会(Agricultural Mutual Relief Association)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相互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形式,它的理论基础在于概率论中的大数定理,相互公司的投保人越多,风险越分散,在一定程度上,以分担风险为共同利益的相互公司效率也就越高。与此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为了协调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相互公司虽属投保人所有,仍然需要经管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正如商业公司虽属股权人所有也仍然需要雇佣经管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一样。所以,相互公司的投保人都无一例外的要支付管理费用。一般来讲,投保人越多,相应的管理成本就越高。由于有分担风险的效益与管理成本等方面的平衡问题,相互公司并非越大越好越有效,相互公司的大小、区域和边界是有限制的。

第四,瑞典经济学家斯各格关子相互保险公司产生于风险的不确定性的理论提示我们相互公司形式在统计资料不足,因而保险费无法精确计算时的可行性。斯各格认为相互公司这一保险形式产生于纯商业保险出现以前所面临的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时候。这里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面临的风险还很不了解,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可能产生的损失量等都不确定,换句话说,风险的概率分布未知。商业保险公司因此而无法精确计算保险费,结果要么公司不提供此类风险的保险,要么公司提供此类风险的保险,但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公司的商业利益而被要求很高的保险费。风险的承受者因无法投保而发展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原因是在风险的概率分布未知时,分担风险的和约条款在一定条件下仍可形成。风险的承受者作为投保人在相互保险中投保,实际就是与同一组织中的其他投保人签下共同分担风险的和约。当所签和约能确保实施,即不会有人“赖帐”时,签约各方签约时不一定预付保险费,人们只是在某一方或几方遭遇损失时才按和约签定的条款分担损失。斯各格理论成立的关键是计算精确的保险费,形成分担风险的和约要求较少的关于风险的信息。正因为此,风险分负和约才可以在保险费无法精确计算的情况下形成,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才可以在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形成。就中国的国情,虽然农业灾害自始有之,但历史的原因使得其某些统计资料不足,增加了风险的难以预测性,即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相互保险形式也许是农业保险的一种可选形式。但也要看到,如果相互保险形式是由于风险难以预测而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会较高,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尽量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要尽快获得有关风险的信息资料,以降低管理成本。

第五,相互保险公司可利用其投保人和所有者合一的特点发行其风险分担合同,以加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这里说的市场风险可能是价格变化的风险、金融风险或其它形式的市场风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典型的谷物保险(Crop Insurance)为抵御谷物收成减少而设立,但谷物收成的减少往往伴随以谷物价格的提高,反之,谷物收成高的时候往往其价格低,谷物保险合同不能直接帮助农民防御其收入的变化。搞小规模生产的农民可能对价格变化听之任之,搞大规模生产的农民理论上可以到农作物期货市场购买期货合同以抵御价格变化的风险。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必须为此支付一定数量的管理费,请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帮助运作。在相互公司中,由于公司的目的就是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服务,因而可以在收较少管理费的情况下为其成员提供理财服务,比如为其成员在期货市场上操作。具体实施上,相互公司可发行将保险合同和期货合同组合在一起的风险分担合同。这样做的好处,其一,实施相对容易。因为相互公司的投保人和所有者合一,它经济上的最终收益或损失,不论来源于投保人间分担谷物收成风险或是来源于投保人共同在期货市场上的操作。都属于公司的投保人,分配起来相对容易,且不存在商业公司中利润被股权人剥削和占有的矛盾。其二,较之于农民既去商业公司购买保险,又去经纪公司寻求其它理财服务,合二为一,由于总体环节的减少使农民的总体管理费用支付减少。其三,投保人在制订个人理财计划,购买组合合同时,综合考虑了不同风险的共同影响,这无疑是理财上的进一步优化。值得一提的是,相互保险公司的这一特点并非相互公司所特有,商业公司也可考虑发行组合合同。另外,由于发行组合合同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组合合同的发行要在相互组织发展相对成熟后才能运作。这也符合保监会关于现阶段农业保险原则上要区分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农业保险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主。经营风险如因农产品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等,则通过其它政策手段解决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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