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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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中致心脏病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00五年二月六日七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陈某因被害人张某的妻子王某到其家拿庙门钥匙,欲去烧香拜佛一事与其发生争执,进而两家人撕打起来。行为中,苏某见对方张某与丈夫陈某扭打在一起,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张某扔过去,正好打在张某的头部。张某当场昏死过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尸表检验左眉弓一处钝器创口,左前额及右眉弓处有一处散在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病理检验证实张某生前患有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中左旋支粥样硬化斑达Ⅲ级,房室结轻度纤维化,房室结动脉重度狭窄等严重潜在心脏病,在情绪激动、激烈运动、外伤等因素作用下,诱发心跳骤停体克猝死。
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苏某、陈某因琐事与他人打架,在主观上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自已的行为引起张某死亡的结果不是希望,而是一种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张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因苏某、陈某不知道张某患有心脏病,是不能预见的。因此、发生张某死亡的结果是属于意外事件。被害人的死亡与苏某、陈某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故苏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苏某、陈某因琐事与对方打架,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且造成了张某的死亡结果,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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