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和伤情鉴定是不同的,虽然都属于司法过程中的鉴定方法,但针对的对象和机关是不同的。那么伤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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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不同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二)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司法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三)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司法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四)目的不同
司法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五)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司法鉴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司法鉴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六)使用目的不同
司法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等级划分不同
司法鉴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伤情鉴定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之中,判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程度,进而决定适用何种程度的刑罚;而司法鉴定则多见于民事诉讼中,多用来确定伤残程度,并以此决定赔偿的等级数额。
伤情鉴定一般属于司法鉴定的第一环节。因为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司法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伤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司法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目的不同
司法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司法鉴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司法鉴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使用目的不同
司法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等级划分不同
司法鉴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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