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于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应当符合查封扣押的处理期限。那么产品鉴定算扣押时间吗?以下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产品鉴定算扣押时间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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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算扣押时间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一般因与案件调查有关,扣押时间不好估计,在判定与案件无关后,三日内解除,但是这个判定的过程就不好估量了。所以情况较为复杂,无可参考的一般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原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有的时候会因为当事人无法配合、案件调查较复杂等情况,扣押物品较久,对于重大案件的关键证据,可能会一直扣押,譬如作案用具、关键摄录设备等,可能案件几年,物品就被扣押几年,危险度高的甚至不予返还。
对于行政案件扣押的,一般要求30日解除,但是这个不包含鉴定是与案情无关的时间,这个取证过程就可长可短。还有一类涉及国家重要安全或者整改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和物品可能会长期扣押,直至案情的调查清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
(一)拘留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侦查过程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性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犯罪嫌疑入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井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可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