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针对弱势群体是有特别保护的,比如妇女、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尤其在刑事案子中有优待的待遇,因此接下来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精神病劳动鉴定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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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劳动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依据上述规定申请精神病劳动能力鉴定的,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二)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四)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五)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