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指在生活中与人有金钱或者其他的争议或者纠纷,根据司法进行解决的诉讼活动,当有较大的争议时,它也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那么民事诉讼鉴定程序时怎样的?以下就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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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3、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进行鉴定。
3、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者鉴定人依法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管理立法的角度,对司法鉴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地规范。
可以,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