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杨某驾驶奥拓小客车参加庞先生的婚礼,当晚杨某与庞先生互换机动车驾驶,杨某开走庞先生的吉利牌汽车,将其奥拓车停放在庞先生门口并将钥匙交给庞先生。夜间,经庞先生同意,武某拿到车钥匙到奥拓车内睡觉。次日凌晨3时许,武某在车中睡觉时被呛醒,发现奥拓车起火燃烧,遂通知了庞先生,但未进行初期扑救。杨某于2008年将庞先生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庞先生赔偿杨某车辆损失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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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先生认为,由于武某经自己同意到奥拓车内睡觉,武某与自己形成了借用合同关系,武某在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并打开暖风,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奥拓车的毁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庞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武某赔偿财产损失费33000元。
武某则辩称,奥拓车起火燃烧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庞先生的诉讼请求。
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武某给付庞先生人民币9900元。
庞先生与杨某互换车辆使用后,庞先生对杨某的奥拓车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庞先生同意武某到奥拓车内睡觉,两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借用合同关系,故借用人武某享有使用奥拓车的权利,并负有妥善使用、管理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7条的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武某没有驾驶资质,于2007年12月29日23时许发动车辆,并打开车载空调后即进入车内睡觉休息,车载设备长时间处于未实时检查、观测的状态。直至12月30日凌晨3时许武某被烟呛醒,其没有及时发现火情,也没有及时进行初期扑救,违反了对借用物妥善管理的义务,故应当对车辆损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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