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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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详解机动车买卖的生效要件——交付、登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8年上半年,宋某和张某两人合伙经营生猪养殖,宋某自己有一辆福田牌货车作为生猪贩卖时的运输工具。2008年7月,宋某决定退伙,而张某仍想继续养殖生猪,于是,宋某答应将货车卖给张某,以便其继续经营,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自2008年8月1日两人散伙后,福田牌货车归张某所有,但由于宋某要运走合伙财产、并贩卖一部分生猪,两人又在合同中约定该货车仍由宋某使用至2008年8月30日,待办理该车过户手续后,张某向宋某支付车款45000元。之后,宋某从朋友处得知搞建筑的赵某正急需一辆货车,2008年8月20日经双方商议,宋某以5万元价格将货车及证件、牌照等手续一并转让给赵某,但并未办理登记过户。2008年8月30日,张某得知此事,要求宋某交付货车,宋某表示自己无能为力,因该货车及所有手续已经交给赵某。张某遂至法院起诉赵某返还该货车。
审理中,张某表示根据买卖合同,自己是该货车所有权人,赵某应向其返还该货车。赵某表示自己购买时并不知道此事,宋某提供的货车相关手续署名均为宋某,而且自己已经向宋某支付了车款,故不同意向张某返还货车。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物权法》出台后,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体,意思主义、混合主义为补充的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不动产和动产的买卖,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必须以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后,才能完成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即登记或交付使得物权变动生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我国《物权法》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采用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交付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而以登记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公示要件。故机动车虽然是动产,却必须经过登记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点区别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特点。
本案中,张某与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货车转让给张某所有,但由宋某再占有使用一段时间,此种动产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此种交付方式下,物权变动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在张、宋两人达成约定后,物权变动已经生效,该货车的所有权已转让给张某享有,而宋某同时取得要求张某支付价款的权利。此时,张某虽然已经取得货车所有权,但是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进而进行公示,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这里就涉及到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对价受让,且受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制度旨在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
所以,当无权处分人张某将已经不归自己所有的货车出卖给赵某时,由于张某没有办理该货车的过户登记,第三人赵某无从得知该车的物权变动事实,而仅能通过宋某持有的该货车原证件、牌照等手续判断该货车的所有权人为宋某,而且在向宋某支付了合理价款后,赵某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货车。至此,第三人赵某善意取得了该货车的所有权,其享有对该货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张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货车,但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宋某赔偿损失。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赵某返还货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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