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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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均衡教育发展奖励国中毕业生升学当地高中职奖学金实施要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号: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0133B号
发布日期:2006-1-23
执行日期:2006-2-1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0133B号令修正发布第5、7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一)本部
1.编列一定经费统筹分配补助受奖助学校奖学金经费额度。
2.依特定地区内学校招生情形、班级数等因素,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核定受奖助学校及名额。
3.督导受奖助学校确实办理奖学金核发工作。
(二)学校
1.受奖助之学校,应依高中职社区化适性学习社区地理范围、所在之地缘及国中分布情况、各类学生比例、公平择优原则及相关作业程序等,拟订奖学金补充规定,经校务会议或行政会报通过后,向当地国中及本校师生家长宣导后实施;奖学金补充规定及每学期获奖学生名单,应公布于学校高中职社区化网站。
2.学校拟订奖学金补充规定内容,应本公平择优原则,考量下列各类学生比例:
?申请或甄选入学学生,由学校依招生计分基准,择优发给奖学金。
?登记分发入学学生,以第一志愿升读当地高中职学校者,由学校依国中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择优发给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