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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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号:台内防字第0950015715号
发布日期:2006-1-25
执行日期:2006-2-5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台内防字第09500157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性骚扰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性骚扰之认定,应就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为之。
第3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性侵害犯罪,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定之犯罪。
一、保护被害人权益及隐私。
二、对所属场域空间安全之维护或改善。
三、其它防治及改善措施。
第5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定组织成员、受雇人或受服务人员之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及附属单位,并依被害人申诉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之总人数计算。
前项受服务人员,指到达该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之处所受服务,且非组织成员或受雇人者。
第6条 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调查性骚扰申诉、再申诉案件,必要时,得请求警察机关协助。
第7条 本法所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除第二项规定外,为性骚扰事件被害人提出申诉时,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加害人不明或无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者,为性骚扰事件发生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该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第8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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